会计凭 证的保管期限为规定为30年。会计档案的定期保管期限由原3年、5年、10年、15年、25年五类调整为10年、30年两类。每个企业都必 须按一定的程序填制和审核会计凭 证,根据审核无误的会计凭 证进行账簿登记,如实反映企业的经济业务。
会计凭 证的保管要求
1、会计凭 证应定期装订成册,防止散失。会计部门在依据会计凭 证记账以后,应定期(每天、每旬或每月)对各种会计凭 证进行分类整理,将各种记账凭 证按照编号顺序,连同所附的原始凭 证一起加具封面和封底,装订成册,并在装订线上加贴封签,由装订人员在装订线封签处签名或盖章。
2、会计凭 证应加贴封条,防止抽换凭 证。原始凭 证不得外借,其他单位如有特殊原因确实需要使用时,经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批准,可以复制。向外单位提供的原始凭 证复制件,应在专设的登记簿上登记,并由提供人员和收取人员共同签名或者盖章。
3、原始凭 证较多时,可单独装订,但应在凭 证封面注明所属记账凭 证的日期、编号和种类,同时在所属的记账凭 证上应注明“附件另订”及原始凭 证的名称和编号,以便查阅。对各种重要的原始凭 证,如押金收据、提货单等,以及各种需要随时查阅和退回的单据,应另编目录,单独保管,并在有关的记账凭 证和原始凭 证上分别注明日期和编号。
4、每年装订成册的会计凭 证,在年度终了时可暂由单位会计机构保管一年,期满后应当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未设立档案机构的,应当在会计机构内部指 定专人保管。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5、严格遵守会计凭 证的保管期限要求,期满前不得任意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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