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否独立设置?
日前,有网友在应急管理部网站咨询: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否可与其他部门合并设置?
官 方明确答复: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作为独立部门设置。
二、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及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定义
咨询:《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两个问题需咨询:: 1.这个单位的从业人员包括哪些人员?劳务派遣和承包工程或为本单位提供服务的外包人员是否计算在内?2.设置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独立的专业职能部门,还是只要某部门兼安全生产职能即可?或成立类似安委会、安委办的管理机构即可?
回复:您好,根据全国人大常 委会法工委与应急管理部共同编写的《安全生产法释义》中相关内容,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是指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各项工作的所有人员,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的工人,也包括生产经营单位临时聘用的人员和被派遣劳动者。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内部设立的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管理事务的独立部门。
三、未配备专职安全员的将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咨询:您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持证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未设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继续进行生产的情形,是属于重大事故隐患吗?因为根据判定标准,安管人员未经依法考核合格才是?还是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需要暂扣证?还是一般违法行为呢?谢谢!
回复:根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安监总局令41号)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能够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持证企业未设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发现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感谢您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关心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