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什么是高处作业?
答:高处作业是指在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m或2m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问:高处作业包含哪些作业类别?
答:高处作业是分为登高架设作业和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两类。
登高架设作业指在高处从事脚手架、跨越架架设或拆除的作业。
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指在高处从事安装、维护、拆除的作业;适用于利用专用设备进行建筑物内外装饰、清洁、装修,电力、电信等线路架设,高处管道架设,小型空调高处安装、维修,各种设备设施与户外广告设施的安装、检修、维护以及在高处从事建筑物、设备设施拆除作业。
问:高处作业需要考取证书吗?
答:需要!高处作业需要经过专业培训并考试合格,才能获得高处作业操作证。
问:高处作业为什么要培训并考试?不遵守有何后果?
答:高处作业属特种作业,相关法律法规均有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30条中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5条中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97条中规定: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94条中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问:高处作业培训及考试报名有要求吗?
答:有!《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高处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2.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3.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4.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5.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问:高处作业如何考试?证书多久能拿到?证书丢了怎么办?证书是有期限的吗?
答:《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中对此都作出了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第十三条规定:参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填写考试申请表,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持学历证明或者培训机构出具的培训证明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的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提出申请。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收到申请后,应当在60日内组织考试。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包括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两部分。考试不及格的,允许补考1次。经补考仍不及格的,重新参加相应的安全技术培训。
第十八条规定:对已经受理的申请,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符合条件的,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规定:特种作业操作证遗失的,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审查同意后,予以补发;特种作业操作证所记载的信息发生变化或者损毁的,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审查确认后,予以更换或者更新。
第十九条规定: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安全监管总局统一式样、标准及编号。
第二十一条规定:特种作业操作证每3年复审1次;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年1次。
第二十二条规定:特种作业操作证需要复审的,应当在期满前60日内,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换证的,应当按照前款的规定申请延期复审。
第二十三条规定:特种作业操作证申请复审或者延期复审前,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必要的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8个学时,主要培训法律、法规、标准、事故案例和有关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等知识。
问:高处作业操作证有需要注意的事项吗?
答:有!《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中对此也作出了明确说明,具体内容如下:
第二十五条规定:特种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审或者延期复审不予通过:
1.健康体检不合格的;
2.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2次以上违章行为,并经查证确实的;
3.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的;
4.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监督检查的;
5.未按规定参加安全培训,或者考试不合格的;
6.具有本规定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情形的。
第二十六条规定: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或者延期复审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情形的,按照本规定经重新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再复审或者延期复审手续;再复审、延期复审仍不合格,或者未按期复审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
第三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
1.超过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未延期复审的;
2.特种作业人员的身体条件已不适合继续从事特种作业的;
3.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
4.特种作业操作证记载不实信息的;
5.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特种作业人员违反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三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注销特种作业操作证:
1.特种作业人员死亡的;
2.特种作业人员提出注销申请的;
3.特种作业操作证被依法撤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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