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2019年第二次调整加计抵扣比例,与39号公告相比,将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加计抵减的比例从10%提高到了15%!
到底哪些服务业能够享受此次的优惠政策呢?
对此,小编将政策、服务业范围一并整理如下!
税务总局明确了!
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可加计抵减15%!
策核心内容大家可以细看一下下方的思维导图:
通过上面的导图,大家应该会对此次的减税策有了初步的了解,接下来我将逐条解读,带大家的学习一下!
重磅新规,逐条解读
一、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15%政策)。
解读如下:
(一)只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才可以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二)政策执行期限是指税款所属期: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上述政策从2019年10月1日开始实施,是指税款所属期2019年10月,即2019年11月申报期申报10月份增值税可以享受,现在2019年10月申报的是税款所属期2019年9月份增值税,不能享受。
通俗的说,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符合抵减政策)取得2019年9月份及之前取得增值税专用票,如9月份勾选认证,进项税额10万元,10月份申报9月份税的时候,只能抵扣11万(只能加计抵减10%);如果上述专票2019年10月份勾选认证(前提是专票不能超过360天),11月份申报就可抵扣11.5万(可加计抵减15%)。
(三)加计抵减的基数: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
1.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均可以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不于提供生活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需要注意的是,根据39号公告第七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2.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加计15%计算加计抵减额。如2019年10月其在某酒店召开产品推广会,取得酒店开具的住宿费、餐费和场地租赁费三张专用票,纳税人取得住宿费和场地租赁费的专用票上注明的进项税额可以计提加计抵减额,即使取得餐费的专用票上注明的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也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不可以从加计抵减额中抵减。加计抵减额只可以抵减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也不能计提加计抵减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5.在2019年10月税款所属期计算加计抵减额时,9月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不属于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不能加计15%计算加计抵减额。
6.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当期应纳税额大于零时,就可以用加计抵减额抵减当期应纳税额,当期未抵减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7.如果某公司2019年适用加计抵减政策,且截至2019年底还有20万元的加计抵减额余额尚未抵减完。2020年该公司因经营业务调整不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则2020年该公司不得再计提加计抵减额。但是,其2019年未抵减完的20万元,可以在2020年至2021年度继续抵减。
8.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前纳税人注销,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同样适用上述规定,不再进行相应处理。需要说明的是,此处加计抵减额的结余,包括正数也包括负数。
二、本公告所称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2019年9月30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10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2019年10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解读如下:
(一)政策衔接
一般纳税人四项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销售额(规定期限内)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可以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这里的“四项服务销售额”,是指四项服务销售额的合计数。因此兼营四项服务的纳税人,应以四项服务合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是否超过50%,判断其是否可以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一般纳税人仅提供生活服务一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规定期限内)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可以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
(二)哪些纳税人适用政策: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
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附注】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
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1.文化体育服务。
文化体育服务,包括文化服务和体育服务。
〔1〕文化服务,是指为满足社会公众文化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种服务。包括:文艺创作、文艺表演、文化比赛,图书馆的图书和资料借阅,档案馆的档案管理,文物及非物质遗产保护,组织举办宗教活动、科技活动、文化活动,提供游览场所。
〔2〕体育服务,是指组织举办体育比赛、体育表演、体育活动,以及提供体育训练、体育指导、体育管理的业务活动。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规定,纳税人在游览场所经营索道、摆渡车、电瓶车、游船等取得的收入,按照“文化体育服务”缴纳增值税。
2.教育医疗服务。
教育医疗服务,包括教育服务和医疗服务。
〔1〕教育服务,是指提供学历教育服务、非学历教育服务、教育辅助服务的业务活动。
学历教育服务,是指根据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或者认可的招生和教学计划组织教学,并颁发相应学历证书的业务活动。包括初等教育、初级中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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