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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底了,提醒财务人员,全年利润不一定就是应纳税的所得额!

81 2019-12-26 09:00:32

学习笔记


利润表上的全年利润不一定就是全年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

不要简单的认为,2019年度利润表上亏损了,就没有企业所得税了。

企业所得税不是按照利润来计算缴纳,而是按照经过纳税调增调减后的应纳税所得额来计算的。

具体计算企业所得税的时候,税率不一定都是25%,还要看看你是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或者高新技术企业等。


案例:


山东光大商贸公司符合小型微利标准,2019年度经营情况:

营业收入100万元

营业成本70万元

管理费用-工资    10万元

管理费用-福利费  2.4万元

税金及附加 0.6万元

利润总额=17万元

福利费需要调增金额=2.4万元-1.4万元=1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应纳税调增=17+1=18万元

应纳所得税额=18*25%*20%=0.9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应纳税所得额”首先是一个年度概念,主要在企业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一百二十八条规定,“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分月或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因此,“实际利润额”概念主要在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的企业在预缴申报时使用。


财税〔2019〕13号: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一、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备案手续。

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

二、对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享受税收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税务部门如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过程中或享受优惠期间不符合《认定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认定条件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追缴其证书有效期内自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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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来源:郝老师说会计。作者:郝守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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