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如下
一、许可证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和五级:
取得一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所有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取得二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22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取得三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11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取得四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35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取得五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1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二、 申请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
2、具有与申请的许可证类别和等级相适应的设备、经营场所;
3、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具有与申请的许可证类别和等级相适应的任职资格,且不能同时在其他单位任职;
4、具有与申请的许可证类别和等级相适应的专职专业人员;
5、具有健全有效的安全生产组织和制度。
申请一级至三级许可证的,还应当具有与申请的许可证类别和等级相适应的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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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请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许可证申请表;
2、法人证明材料;
3、主要设备及机具清单、经营场所证明材料;
4、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的简历、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等证明材料;
5、电工进网作业人员证书;
6、安装工长、质检员、预算员、安全员等岗位人员证书;
7、安全生产组织和制度的证明材料;
8、所有人员的社保缴费凭证。
申请一级至三级许可证的,还需要提交相关业绩报告以及证明材料。
四、合并后新设单位申请许可证的,除提交以上材料外,还需提交下列材料:
1、合并的证明材料;
2、合并前各单位的许可证。
五、分立后新设单位申请许可证的,除提交以上材料外,还需提交下列材料:
1、分立的证明材料;
2、业绩证明材料;
3、分立前单位的许可证。
分立后至多一个单位部分或者全部延续分立前单位从事同类活动的业绩。
六、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名称、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登记事项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登记事项变更申请表;
2、许可证原件;
3、变更后的法人证明材料;
4、涉及修改单位章程的,应当提交修改后的单位章程。
变更后的住所与原住所属于不同派出机构管辖的,应当向变更后住所地的派出机构提出登记事项变更申请。
七、许可证有效期为六年
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提出申请,提交第三条规定的材料和许可证原件。
八、许可证损毁的,应当及时向颁发许可证的派出机构申请补办;许可证遗失的,应当立即在规定的媒体上刊登遗失声明,刊登遗失声明十日后方可向颁发许可证的派出机构申请补办。
申请补办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许可证补办申请表;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材料;
3、法人证明材料;
4、损毁许可证原件或者许可证遗失声明。
九、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许可证由能源局统一印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