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预算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切实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近日,省财政厅修订完善了《青海省省级预算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范了反馈整改、通报报告、预算安排、结果公开等内容,推动预算管理和绩效管理一体化。
一是严格反馈整改,以评价结果提升管理水平。《办法》规定了评价反馈意见及整改落实工作时限,在反馈方面,要求绩效评价结束十五日内,省财政厅和省级预算部门将评价结论、存在的问题和意见建议反馈给被评价单位或主管部门。在整改方面,被评价部门(单位)根据相关要求,在三十日内将整改落实情况报送省财政厅、省级预算部门,整改情况作为下年度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的重要依据。
二是落实通报报告,以评价结果树立绩效理念。《办法》规定省财政厅要将对下级政府财政运行和省级部门预算管理综合绩效考评结果,重点绩效评价结果报告省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作为领导决策和年度目标考核的依据。《办法》明确省对下级政府财政运行和省级部门预算管理综合绩效考评情况,经报请省政府同意后,在各级政府和省级预算部门(单位)内进行通报。政策和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在主管部门、同系统、同行业范围内予以通报,切实提高预算部门的重视程度。
三是突出与预算挂钩,以评价结果硬化绩效约束。《办法》细化了评价结果应用的具体比例,明确了结果应用相关规则。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结果为中、差的,分别根据分数按10%-20%比例扣减项目预算额度以及取消该项目(补助到个人的民生类项目除外),对下级政府财政运行和省级部门预算管理综合绩效考评结果,分别与转移支付资金和部门预算项目支出限额控制数挂钩,体现了“奖优罚劣”的激励约束机制。
四是完善公开机制,以评价结果提高绩效透明。《办法》规定省财政厅要按照相关要求,将重点绩效评价结果随同年度决算报送省人大会审议。同时省财政厅和省级预算部门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将评价结果随同年度决算向社会公开,同时公开预算绩效目标管理、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工作开展情况,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倒逼部门规范预算绩效管理,提高绩效信息透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