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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损害赔偿的认定及会计处理

120 2021-01-18 16:30:49

学习笔记

[摘 要]有关论述侵犯商业秘密的文章大多数是阐述侵犯商业秘密的种类及刑事责任,而对如何进行会计计量及处理没有涉及,本文在新会计准则框架内借鉴并引入西方法务会计制度的同时认为用利润分割法能恰当的反映侵权双方的会计实质,并在此基础上指出了诉讼企业双方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的问题。

[关键词]侵犯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损害 法务会计 利润分割法

一、商业秘密及侵犯商业秘密含义

关于商业秘密的概念, 学者们说法大同小异, 有的引用《统一商业秘密法》,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发展中保护发明示范法》一般都包括有关商务内容的技术秘密、除技术之外的有关工业上的生产技术、工艺诀窍、产品配方等。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 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 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 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也就是说商业秘密具有“三性”,即:秘密性、价值性、独特性。概括说来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以盗窍、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与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4.权利人的职工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二、诉讼会计下侵犯商业秘密损害赔偿的认定的必要性及可能性

1.必要性

商业秘密相对于有形资产来讲,具有得天独厚的后劲优势,企业具有了某种专有技术,可以持续不断地创造超额利润,且边际利润很高。但是商业秘密一旦遭受侵害,那后果非常严重,轻则企业产品市场占有率下降,销售额减少,利润下滑,重则企业名誉受到严重损害,失去公众信任。为此,企业不得不诉诸于法律要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在宣判之前,诉讼双方都不能忽视诉讼风险,原告企业财务部门就需要计算和确认侵权损失,而侵权一方就需要估量或有负债,进一步确认侵权赔偿额。侵犯商业秘密损害赔偿的认定符合谨慎性原则,但是在现实社会中很多企业忽视商业秘密价值,更谈不上侵权下得商业秘密损失赔偿了,所以有必要对侵犯商业秘密损害赔偿进行认定,以避免经营风险、诉讼风险和由于忽视认定所引起的赔偿财务风险。

2.侵犯商业秘密价值会计确认的可能性

我国新企业会计准则关于资产的定义为:资产是由过去的或事项形成、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关于无形资产的定义为: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而关于无形资产的确认的标准为: 符合定义;未来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成本能可靠的计量。但在知识经济时代,无形资产大量涌现,甚至占主导地位,这种以“成本的可靠计量”为确认标准势必会导致大量的账外资产或无形资产帐面价值过低。因此笔者认为,若项目的价值能可靠的计量,在符合“未来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标准后,便应予以确认,对无形资产确认而言,“价值能可靠计量”将是主要的确认标准。而商业秘密的根本特性是能给拥有者带来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能可靠计量的价值,因此,商业秘密应确认为企业的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和管理。

三、 侵犯商业秘密损害赔偿的认定

以往的侵权损失认定一般有4种情况:根据原告损失;根据被告侵权期间利润所得;以原告开发成本来认定;以合理使用费的标准确定。但笔者认为这几种方法存在固有的缺陷,首先是没有区分侵权人的动机,即是故意还是无意侵权。其次是执行标准不一,因为方法有好几种,判决结果不确定性很大。为此,笔者建议采用利润分割法 ,诉讼双方也应采用利润分割法来确认损失与利得。利润分割法指在正常原则下,对若干关联企业共同参与的活动中所产生的合并营业利润与亏损,根据其各自履行的职责和贡献大小,在有关各方之间加以分配的转让定价调整方法 。在此笔者认为可以将此方法用在侵权与被侵权双方,认为非重大恶意侵权情况下的双方都对侵权方的所得利益都存在贡献(重大恶意侵权应采取惩罚性措施),如侵权方在侵权利益下有加工成本、销售费用等支出,被侵权方有商业秘密的初始投资,后继支出等。所以他们之间完全可以按照对侵权利润的贡献大小比例分成。前面的 4种方法也可以归纳到利润分割法中。对于侵权利益和分成比例的认定,笔者建议引入西方法务会计制度,在企业中配备法务会计。法务会计熟悉司法程序,又具有会计专长,是21世纪不可或缺的人才。

四、 侵犯商业秘密价值的会计核算

商业秘密价值的认定,应该用公允价值计量,可以聘请无形资产评估事务所价格评估师或价格鉴定师对其进行评估入账,再根据经济与法年限进行摊销。

1.被侵权方会计处理

(1)在商业秘密是外购或投资者投入的情况下,可在现有的无形资产科目下设“商业秘密权”的二级子科目,用于核算和摊销。

入账价值为外购成本或投资者的投资协议额,会计分录为:借:无形资产——商业秘密权 贷:实收资本(或银行存款) 发生诉讼时,根据法务会计职业判断,测试商业秘密减值的金额多少,借:营业外支出——侵权减值 贷:无形资产——商业秘密权在根据分成比例估计基本能够得到的金额 借:其他应收款— —侵权减值 贷:营业外支出——侵权减值 除此情况外转入表外计量,根据判定再进行调整。摊销时,根据商业秘密的经济使用寿命按直线法或加速法进行摊销。其会计分录为:借:管理费用 贷:无形资产——商业秘密权

(2)在自创的情况下,由于我国新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规定,自创的无形资产以实际成本入账,但由于商业秘密的特性,其成本与其收益的价值相去甚远,不足以反映其实际价值,不利于保护和重视,因此,笔者认为在实务中应分如下情况进行: 遵循新企业会计准则,但应当设置无形资产备查账簿,在备查簿内充分反映商业秘密的价值,其价值应根据商业秘密使用后所带来的现金流量的现值之和入账;聘请专业评估人员对商业秘密进行评估,以确定其入账价值并进行会计核算,其分录为:

借:无形资产——商业秘密权 贷:资本公积——自创无形资产估价

摊销及发生诉讼时会计分录同购入商业秘密权摊销完之后,再将资本公积中的“自创无形资产估价”转入“其他资本公积”,其分录为:

借:资本公积—— 自创无形资产估价贷:资本公积—— 其他资本公积

2.侵权方会计处理

根据法务会计的职业判断如果很可能败诉,企业确认侵权损失。会计分录为借:营业外支出——侵权损失管理费用——诉讼费 贷:预计负债

判决后在据以调整 借:预计负债 贷:银行存款五、结束语

综上所述,随着竞争的加剧,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的增多,企业在遭受侵权损失时应充分认识到可能带来的严重后果,应该加以会计确认计量,侵权方更应如此。在计量时充分发挥法务会计的作用,引入利润分割法对诉讼双方不失为一个好的选择。当然可能还有比较好的方法,笔者抛砖引玉希望有更多的学者对此提出好的见解,长昊商业秘密律师邱戈龙倍感欣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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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启信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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