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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泉州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和团队评审及政策支持规定的通知

588 2021-09-13 09:43:33

学习笔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泉州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和团队评审及政策支持规定》已经市政府第12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8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泉州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和团队评审及政策支持规定 

    

  为深耕人才“港湾计划”,健全完善层次分明、简便易行的人才评价和支持体系,营造有利于创新创业创造的良好发展环境,服务支撑引领全方位高质量发展超越,根据《中共福建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福建省高层次人才认定和支持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委人才〔2020〕4号)和《中共泉州市委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人才“港湾计划”的若干意见》(泉委发〔2017〕6号)等文件要求,适应我市“十四五”发展需求,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对象 

  (一)本规定适用于以受聘、合作、受派、创办企业等方式在泉就业创业的企事业单位人才,不受国籍、户籍限制。凡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较强的创新创业创造能力,个人(含曾创办企业)信用记录良好,在泉缴交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且每年在泉工作时间不低于6个月的人才,均可对照《泉州市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2021年版)》(详见附件1)申请认定泉州市高层次人才。以团队形式引进的,可对照团队评审条件申报泉州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以及福建省党政类引进生等不列入此适用范围。 

  (二)泉州市高层次人才划分为第一至第七层次人才。其中,第一至第五层次人才由市级认定,给予相应政策待遇;第六至第七层次人才由各县(市、区)(含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下同)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认定标准、落实相应待遇。第六至第七层次人才原则上接续第五层次人才之后进行设置。 

  (三)泉州市高层次人才实行认期制管理,认期为6年。认期自认定单位发文确认之日起计算。认期内,满足更高层次人才认定条件的,可随时申请晋级,晋级后认期重新计算。认期满后,仍符合认定条件的,可再次申请认定。对在行业领域内造诣精湛、有广泛影响力和代表性的,再次申请认定时可不受所担任职务、取得荣誉奖项等认定条件的年限限制。认期内申请重新认定(含自主认定)并入选的,视为主动放弃前一次认定结果。认期内可在全市范围内自由流动,并及时报备市高层次人才服务中心,协调转移属地管理关系;流出泉州的(指工作关系不在泉州),即日起自动取消泉州市高层次人才资格。 

  (四)在泉申报认定的省高层次人才,原则上比照泉州市高层次人才进行服务管理。其中,省特级、A类人才比照市第一层次人才;省B类、C类人才分别比照市第二、三层次人才。 

  二、人才认定 

  (一)采取“条件确认制、自主认定制、专家举荐制、赛事评审制”等多种评价方式,对满足相应条件的人才按程序直接认定为相应层次人才。认定工作坚持德才兼备原则,注重凭能力、业绩和贡献评价人才,注重行业认可、社会公认,注重发挥政府、市场、专业组织、用人单位等多元评价主体作用,营造有利于人才成长、有利于人才价值实现、有利于创造经济社会效益的良好环境。 

  (二)采取条件确认制认定的泉州市高层次人才,须符合新修订《泉州市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2021年版》(详见附件1)规定条款之一。认定泉州市引进高层次人才的,须为近3年内首次从泉州市外以受聘、合作、受派、创办企业等方式引进(含泉籍人才返泉创业就业),或未曾申报过泉州市高层次人才且流出泉州市满3年后又返泉就业创业不超过1年(不含企业集团内部人员调动);还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受聘于我市事业单位或企业、民办非企业等单位,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外籍人才、海外人才为1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担任企事业单位中层以上管理职务或相当技术职务,用人单位支付达到我市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一定比例以上(受聘于事业单位的按2倍及以上标准确定,受聘于企业和其他性质单位的按3倍及以上标准确定)。 

  2.个人或所在机构与泉州市机构合作创建公共平台,个人担任项目主要负责人或首席技术官,拥有项目运营所需的人才团队或战略性伙伴,项目建设和运营期间每年在泉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 

  3.从市外企业(机构)选派到泉州市内分支机构、企业或项目工作,在选派企业(机构)担任中层以上管理职务或相当技术职务、市内受派机构(企业、项目)担任高管以上管理人员或相当技术职务,每年在泉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选派和受派单位支付合计达到我市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倍及以上。 

  4.在泉州市内创(领)办企业的人才,须担任企业法人代表、董事长、总经理或技术总负责人之一,个人认缴出资额占注册资本30%以上,自有资金(含技术入股)或跟进的风险投资占创业投资30%以上,拥有项目研发、成果转化所需的部分资金(不少于30万元)和一支技术研发、生产管理、市场开发等方面人才组成的创新人才团队。 

  (三)已与我市用人单位达成就业意向或拟来我市创业的待引进人才,可先行按引进人才资格条件申报市高层次人才进行预认定,预认定资格1年内有效。获得预认定资格的待引进人才,正式落地我市后,确认为市高层次人才,按引进人才进行管理,享受有关政策支持。认期自落地我市之日起计算。 

  (四)认定工作原则上采用网上审核作业,用人单位通过网络申报后,经分级审核、社会公示、核查征信无异议后研究核准,并予以发证(认定流程详见附件2)。 

  (五)通过自主认定制、专家举荐制、赛事评审制等方式,评价认定泉州市高层次人才,按主管部门出台的专项文件细则操作。 

  三、团队评审 

  (一)泉州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分为用人单位引进团队、来泉创业团队两种类型。凡近3年内从泉州市外引进的具有国际国内先进创新成果或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可实现核心关键技术突破,能够引领和带动我市某一领域科技进步、产业升级、社会发展和管理服务水平提升的高层次人才群体(至少包括1名带头人和2名以上核心成员,带头人由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或相当层次人才担任,核心成员稳定合作2年以上,且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可申报泉州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 

  1.属泉州市用人单位引进团队,还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团队带头人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拥有3年以上科研工作经历并取得突出业绩。 

  (2)团队成员需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外籍人才、海外人才为1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且保证至少1名团队成员全职在泉工作,其他成员每年在泉工作时间不少于3个月。 

  2.属来泉创业团队(含创办企业或科研机构),还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团队带头人为企业主要创办人且为第一大股东;或团队成员自有资金(含技术入股)占创业投资30%以上,且担任技术总负责人或副总经理以上职务。 

  (2)团队拥有创业经验丰富的成员或曾任国内外知名企业、金融创投机构中高层管理职务的成员,至少有1名团队成员全职在泉工作。 

  (3)企业注册资金不低于200万元。 

  (二)泉州市高层次人才团队评审采取“网上审核作业+专家评审”方式确认。由市委人才办、市科技局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每年发布申报指南,符合条件的人才团队通过网络注册申报,经属地初审推荐、专家综合评审、社会公示无异议后研究确认(评审流程见附件2)。 

  (三)待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已与我市用人单位达成就业意向的引进人才团队,或拟来我市创业的人才团队)可先行参评和预认定市高层次人才团队,预认定资格1年内有效。获得预认定资格的待引进人才团队,正式落地我市后组织现场考察,根据综合评审情况,提出经费资助建议。 

  (四)入选泉州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的成员,凡符合泉州市引进高层次人才条件的,均可同时申报认定。 

  (五)同一团队带头人和核心成员入选后不得重复申报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评审。 

  (六)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入选后应在泉连续工作或服务时间不少于3年。 

  四、政策支持 

  (一)泉州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后,即可在认期内享受住房、子女入学、配偶和子女就业、医疗保健等一揽子政策待遇。属于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另给予安家补助和工作经费支持以及税收奖励、工龄计算、编制周转使用等待遇(详见附件3)。认期内晋级的,市级资金补助予以补差;申请重新认定并入选的,享受工作生活待遇按新认定层次转续执行;流出泉州市的,享受的工作生活待遇即时终止。 

  (二)确认为福建省引进的特级和A类、B类、C类人才,在享受省级安家补助基础上,比照享受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工作经费支持;但同一人才只能享受一次安家补助(含省、市、县级,及不同认期内),按“就高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 

  (三)确认为近3年引进的市高层次人才团队,根据团队和项目评估情况,给予工作经费、金融支持、用地支持等创新创业支持。团队成员同时被确认为市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可享受引进高层次人才安家补助,但工作经费支持不重复享受。 

  (四)对有突出贡献和重大影响力的市高层次人才和团队,可根据实际情况,“一事一议”追加支持。 

  (五)市直医疗卫生单位高层次人才如同时符合《市委组织部 市卫计委 市财政局 市人社局关于印发<改善泉州市直医疗卫生单位人才待遇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泉卫计人〔2016〕23号),全市本科院校和高职高专院校高层次人才如同时符合《泉州市教育局 泉州市财政局 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泉州市“桐江学者奖励计划”实施规定的通知》(泉教高〔2019〕10号),按照“就高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 

  (六)建立“统一公布、分头落实”的政策落地机制。对涉及资金补助的,牵头单位要进行中期评估(评估办法由相关部门另行制定),重点评估人才(团队)在岗情况、工作经费使用情况、作用发挥情况、业绩贡献等。评估情况作为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 

  五、组织实施 

  (一)泉州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团队评审和政策支持工作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整体规划,市委人才办牵头协调、推动落实,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具体执行、兑现政策。 

  (二)各县(市、区)须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适时研究制定市第六、七层次人才认定标准和政策支持。人才认定标准须报市委人才办、市人社局审核同意后实施,人才认定由各县(市、区)通过全市“一站式”服务系统自行审核。今后县级高层次人才原则上统筹纳入市第六、七层次人才,并给予3年时间过渡衔接。 

  (三)对现有人才认定市高层次人才,原则上要求年龄不超过70周岁;对引进人才,一般要求年龄不超过65周岁。属能力特别突出、能带来重大贡献的我市急需紧缺人才,经认定单位提出并报市委人才办同意,年龄可不作限定。 

  (四)已认定的市高层次人才、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若未能履行协议提前流出泉州的,由所在用人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同时向市高层次人才服务中心和属地县(市、区)报备,属地县(市、区)高层次人才服务中心核实后自动终止其相关待遇(查核期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查核结果须报市高层次人才服务中心)。未报备造成的后果,由所在用人单位承担。 

  (五)市高层次人才、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资格、终止相应待遇,并追回支持资金: 

  1.提供虚假材料或学术、业绩上弄虚作假等,骗取人才资格、财政资金的; 

  2.挪用、挤占专项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 

  3.认期内受严重警告以上党纪处分、记大过以上政务处分或刑事处罚的; 

  4.违反有关规定出国(境)滞留不归的; 

  5.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或涉黑涉恶当事人的; 

  6.其他需要取消资格的情形。 

  其中,属第一种情形的,取消申报人今后参评各级人才计划(工程、项目)的资格;申报人所在单位以提供虚假材料等方式为其骗取人才资格、财政资金的,3年内不得享受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的项目支持;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附则 

  (一)本规定由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科技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并动态调整。 

  (二)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之前相关政策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三)本规定施行之前认定的泉州市高层次人才尚在有效期内的,执行原有政策规定。但2020年7月1日以后在泉同时申报认定福建省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市级生活补助与省级安家补助按“就高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 

    

  附件:1.泉州市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2021年版) 

  2.泉州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和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评审流程 

  3.泉州市高层次人才(团队)主要支持政策 

    

    

    

    

    

   

  附件1 

  

泉州市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 

  (2021年版) 

    

  第一层次人才 

    

  (一)获得以下国家级奖项和荣誉者 

  1.国家勋章(包括“共和国勋章”“友谊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 

  2.中国科学院院士(含外籍院士); 

  3.中国工程院院士(含外籍院士); 

  4.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 

  5.中国社会科学院荣誉学部委员; 

  6.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 

  7.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个人); 

  8.光华工程科技成就奖、光华工程科技奖; 

  9.孙冶方经济科学奖著作奖、论文奖前2位完成人。 

  (二)获得以下国际奖项和荣誉者 

  10.诺贝尔奖(物理、化学、生理或医学、文学、经济学奖)、菲尔兹奖、沃尔夫奖、图灵奖、普利兹克奖、拉斯克奖、克拉福德奖等国际著名奖项; 

  11.美国国家科学院院士; 

  12.欧洲科学院院士; 

  13.发展中国家科学院院士(TWAS院士); 

  14.美国国家科学奖章、总统科学奖,美国国家技术创新奖章,法国全国科研中心科研奖章,英国皇家金质奖章,阿贝尔奖,日本国际奖,京都奖,邵逸夫奖等国际知名奖项; 

  15.美国工程界三大最高奖项:德雷珀奖(Charles Stark Draper Prize)、拉斯奖(Fritz J. and Dolores H. Russ Prize)、戈登奖(Bernard M. Gordon Prize)获得者; 

  16.发达国家或世界有影响力经济体的最高学术权威机构会员,并经市人社局、科技局、科协征询权威机构确认。 

  (三)近10年内曾入选以下人才计划(项目) 

  17.国家重点联系专家(不含“青年人才项目”和“新疆、西藏项目”); 

  18.国家“万人计划”杰出人才、领军人才; 

  19.“长江学者”称号获得者; 

  20.福建省引才“百人计划”特级人才项目; 

  21.福建省特级后备人才项目。 

  (四)近10年内曾担任以下职务(受聘于我市民营企业的,须达到我市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8倍以上) 

  22.国家实验室主任、分管科研工作副主任; 

  23.国家重点实验室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 

  24.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主任; 

  25.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主任; 

  26.福建省创新实验室主任。 

  (五)近10年内曾担任以下职务或项目负责人 

  27.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召集人; 

  28.原国家“863计划”项目首席科学家; 

  29.原国家“973计划”项目首席科学家; 

  30.原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负责人; 

  31.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负责人; 

  32.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总体组技术总师、副总师,项目负责人; 

  33.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重大科研仪器研制项目(部委推荐)、创新研究群体项目、基础科学中心项目、数学天元基金中心项目、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负责人; 

  34.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首席专家; 

  35.国际知名的“三大世界大学排名”(见操作说明1)最新同时排名前200大学的校长、副校长; 

  36.世界500强企业、中国企业100强(见操作说明2)总部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总裁)、首席执行官、首席运营官、首席技术官; 

  37.发达国家或世界有影响力经济体的国家级重大科技计划项目负责人或首席科学家、国家级研究所所长或国家实验室主任,并经市科技局征询权威机构确认; 

  38.国际著名金融机构(见操作说明3)首席执行官或首席专家; 

  39.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见操作说明4)首席执行官; 

  40.国际著名律师事务所(见操作说明5)首席执行官; 

  41.国际著名学术组织(见操作说明6)或副。 

  (六)近10年内曾获得以下奖项和荣誉者 

  42.国家级教学名师; 

  43.国家级教学成果特等奖第一完成人; 

  44.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特等奖、一等奖第一完成人; 

  45.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特别荣誉奖、专著类一等奖第一完成人; 

  46.吴阶平医学奖; 

  47.国医大师; 

  48.中国政府友谊奖; 

  49.全国创新争先奖(授予奖牌的团队带头人,授予奖章的个人); 

  50.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 

  51.国际著名建筑奖(见操作说明7)、著名文学奖(见操作说明8)、著名电影、电视、戏剧奖(见操作说明9)、著名音乐奖(见操作说明10)、著名广告奖(见操作说明11)中最高级别个人奖项。 

  (七)符合以下条件的我市主导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见操作说明17)紧缺急需人才 

  52.拥有国际发明专利、核心技术国内发明专利或掌握核心竞争力、形成有独创性、领先性商业模式的科技创新企业(以市主管部门确认为准)的董事长、总经理、首席执行官或首席技术官(首席技术专家),且企业最近一年营收额3亿元人民币以上或纳税额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近3年内企业成长性年平均50%以上(以营收额、纳税额等为依据)、累计研发投入占营收总额15%以上。 

  (八)近5年内所承担科研项目曾获得以下奖项,并按下列计算标准累计所得分值在15分以上的人才。如同一个项目获多个奖项,只按其最高分值计分一次,不重复计分。“☆”对应奖项直接入选第一层次人才。 

排名 

奖项 

第一 

来源:北京启信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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