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继续教育对象
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会计人员范围按财政部《会计人员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二、会计人员信息采集
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前,必须按照要求完成会计人员信息采集。
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全年均可进行,采集请登录财政局官网-----个人办事---“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
已经在“会计人员管理系统”信息采集过的会计人员(无需再进行信息采集),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身份证号和手机号未在其他部门系统注册过的会计人员,可直接使用已注册的信息采集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并进行继续教育学习。
2.身份证已在其他部门系统注册过并已导入认证平台的会计人员,可使用在其他部门系统中注册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并进行继续教育学习。
3.身份证未注册过,但手机号已在其他部门系统注册过的会计人员,需通过统一认证平台实名注册即可正常使用。
三、继续教育时间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按年度进行,当年度必须完成本年度的继续教育,取得规定的学分,完成会计人员信息档案记载。当年取得的学分在全国范围内当年度有效,不能补以前年度,也不得结转以后年度。
2021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时间为2021年4月1至2022年12月31日。
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四、继续教育内容、方式与学分管理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专业科目和公需科目。
专业公需科目继续教育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组织实施,按照财政厅的政策、要求进行。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分。公需科目不少于30学分。
五、继续教育收费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费由培训机构收取,收费标准执行本年度形成的行业自律价格,北京市每人每年45元;广东省每人每年120元;四川省每人每年80元。
会计继续教育报名:132 6996 8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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