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鼓励企业职工提升职业技能, 提高就业竞争力, 按照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人社发〔2017〕31号) 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职工,申请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更占(以下简称:技能提升补月占)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领条件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市所有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职工,可申领技能提升补月占:
1、申领技能提升补月占时,属于企业职工的;
2、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合视同缴费年限)及以上的;
3、自2017年1月1日起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以证书核发时间为准)。
二、补贴标准
职工取得初级(五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 率1、理占标准为1000元;取得中级(四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貼标准为1500元;取得(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要占标准为2000元。
三、程序
企业职工应在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本人银行卡或存折)、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填写«技能提升补员占个人申请表»(见附件1)到本人失业保险参保地或企业驻地的区(市)县就业局提出技能提升补更占申请。 其中,市本级参保人员向市就业局或企业驻地(营业场所)所在的区(市)县就业局提交申报资料;区(市)县参保人员向参保地的区(市)县就业局提交申报资料。经职工自愿申请,所在企业可填报«委者毛申请技能提升补员占汇总表»(见附件2),代职工向市或区(市)县就业局集中提交申报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