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住建部发布《关于开展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试点工作的通知》。
重点内容:
1.自2021年2月1日起,在北京、上海、浙江、海南等4个地区开展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及延续注册试点。
2.电子证书使用时限为180天,超出使用时限的电子证书无效。
3.电子证书与纸质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试点期间,试点地区纸质证书仍继续发放。
4.7月1日起,注册专业有效期届满且未提出延续注册申请的,其注册专业失效。
通知原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
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中央企业:
为深入推进建筑业“放管服”改革,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8〕27号),进一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提升政务服务规范化、便利化水平,决定开展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及延续注册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范围
在北京、上海、浙江、海南等4个地区开展第一批试点工作。视工作开展情况,适时启动其他地区试点工作。
二、试点内容
(一)启用一级建造师电子证书
1.自2021年2月1日起,试点地区启用电子证书,电子证书按照《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标准制定。
同时,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一级建造师行政许可专用章”,代替“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章,作为电子证书有效签章。
2.电子证书与纸质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试点期间,试点地区纸质证书仍继续发放。
(二)开展一级建造师延续注册
1.注册专业有效期已过期的,应于2021年6月30日前提出延续注册申请。注册专业仍在有效期的,应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提出延续注册申请。自2021年7月1日起,注册专业有效期届满且未提出延续注册申请的,其注册专业失效。
2.申请延续注册的,应达到继续教育要求,并对本人完成继续教育情况作出承诺。
3.准予延续注册的注册专业,其注册专业有效期从准予延续注册之日起计算。准予延续注册之日距65周岁不满3年的,有效期截至65周岁当日。
三、电子证书有关使用要求
1.一级建造师应妥善保管本人的政务服务平台账号,因本人保管不善造成账号信息泄露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
2.一级建造师可登录政务平台进入“我的证照”,查看和下载电子证书。查看和下载电子证书时,本人应确认该证书的使用时限。
电子证书使用时限为180天,但注册专业有效期或距65周岁不满180天的,使用时限截止日期以注册专业有效期截止日期或满65周岁当日为准。超出使用时限的电子证书无效,需重新下载电子证书并再次确认使用时限。
3.一级建造师打印电子证书后,应在个人签名处手写本人签名,未手写签名或与签名图像笔迹不一致的,该电子证书无效。
4.有关单位和个人可通过“中国建造师网”公众号扫描电子证书上的二维码,查询一级建造师注册信息。
5.试点地区一级建造师准予延续注册的,或聘用单位基本信息修改的,纸质注册证书上不再加贴相应防伪贴。
6.因纸质注册证书遗失、污损或个人信息修改等需要重新发放注册证书的,不再补发或更换纸质注册证书。
7.电子证书与纸质注册证书信息不一致的,以电子证书为准。电子证书信息发生变更的,需登录政务平台重新下载。
附件1.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示例及说明
附件2: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式样
附件3.一级建造师延续注册申报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