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职称互认,结束重复考证、反复认证的历史,也可节省人力成本、提高效率,打破人才流动壁垒,让地区专业技术人员真正享受到协同福利。
攀枝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凉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印发《关于推进攀凉两地职称评审工作协同发展的通知》,明确:攀、凉两地实现职称资格互认。
1、建立职称资格互认机制
凡取得攀凉两地市(州)及所辖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核发确认的非定向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在攀凉两地内跨区域流动时,原任职资格无需重新确认,可由用人单位按规定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申报高一级职称时,可持原任职资格文件或证书,按隶属关系直接申报。
2、共享职称评审资源
攀凉两地在开展各系列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时,可互邀相关领域参加评审工作,提高职称评审质量。两地各级各类职称评审委员会为共享评审库提供便利。
3、加强职称评审工作协作
推进攀凉两地职称评价体系、职称评价标准、职称信息化建设协同化发展。加强两地职称评价办法、职称评审监管等交流互鉴。简化两地职称委托评审程序,两地各职称评审委员会、各县(市、区)之间可直接开展职称委托评审工作。
另外,川渝、江浙沪、京津冀地区也开启了职称互认。
川渝职称互认
1、完善川渝职称互认机制:
持有两地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高级职称证书的专业技术人才在跨地区、跨单位流动时,无需重新评审或者确认,由用人单位按需择优自主聘任(用),申报高一级职称时,可持原证书申报;
中级及以下职称互认工作,由各市(州、区)、有关部门或企业,按照职称管理权限参照执行。
2、今年5月底前,完成所有已开展职称评审的系列(专业)基本条件的制定。
3、今年6月底前,各地、省级有关单位均要完成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实现信息发布、职称网上申报、结果公示等一体化管理和职称信息跨地区在线核查核验。
4、推进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电子化,启动使用全省统一版本电子职称证书。
江浙沪职称互认
1、在两省一市已经按照规定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在示范区内跨域从事与原专技职务相同或相近工作的,无需复核或者换发职称证书。
2、对二级建造师、二级造价工程师、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等,实行统一合格标准、统一证书式样。对考试合格人员,允许跨区域注册执业。
3、对已经按照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人员在示范区内就业的,不再要求对技能水平进行重新评价。
京津冀职称互认
1、实行京津冀职称资格互认,津冀两地的职称证书在本市职称晋升、岗位聘用、人才引进、培养选拔、服务等领域与本市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2、简化职称认定程序:
对于外省调入、系列转换、职业资格对应范围内的专业技术人才,用人单位可按照岗位要求择优聘任;
个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可持原职称证书直接申报;
专业技术人才取得职业资格即可认定其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3、申报人一般应按照职称层级逐级申报职称评审,对以下3类人才可放宽学历、资历等条件限制,按照相关规定破格申报职称评审:
对于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在都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
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
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
4、实行电子职称证书,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值得注意的是,6月10日,郑州市人社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职称资格确认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专业技术人才跨区域流动时,其职称应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重新评审或重新确认。
确认范围:
非郑州市企事业单位及个人通过单位调入、军 队转业安置和个人来郑创业、择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在来郑前取得的市外初、中级职称资格或省外高级职称资格。
确认条件:
申报确认初、中、高级职称资格,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一)原郑州市外取得的初、中级职称资格及省外取得的高级职称资格,必须是按照职称政策规定和程序经评审通过并被核准的职称资格。申报确认的资格应与其在市外或省外取得的初、中、高级职称资格的系列、专业和相同。
(二)来郑后,在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半年以上或在企事业单位承担并阶段性完成了专业技术工作一项以上,经单位考核表明其具有所取得的职称资格相应档次的任职能力和水平。
(三)在我市企事业单位依法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缴纳社保6个月以上。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确认:
(一)评审机构非政府人社部门批准备案。
(二)在国外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
(三)来郑后不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
(四)已达到离退休年龄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未经单位和省、市人社部门同意并委托评审手续(含本人户口或档案在省外的本市专业技术人员),跨单位或跨地区自行在市外取得初、中级职称资格或在省外评审取得高级职称资格的。
(六)提交确认材料不完整、不真实的。
(七)违反、省职称政策和不符合确认的其他情形。
原文链接:
http://zzrs.zhengzhou.gov.cn/tzgg/5076998.j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