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会计法律制度
第一节 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一、会计法律制度的概念
会计法律制度,是指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各种会计工作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它是调整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
二、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4个层次
(一)会计法律--《会计法》
会计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会经过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有关会计工作的法律,是调整我国经济生活中会计关系的法律总规范。
1.制定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会--全国高立法机关
2.调整对象
3.构成:《会计法》
制定时间:1985年1月21日通过, 1985年5月1日施行。
现行的《会计法》1999年l0月31日第二次修订,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二)会计行政法规--"×××条例"
会计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制定并发布,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拟订并经国务院批准发布,调整经济生活中某些方面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
1.制定者:国务院--全国高行政机关
2.调整对象
3.制定依据是《会计法》
4.构成:《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总会计师条例》
(三)统一的会计制度
统一的会计制度,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包括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1.制定者:国务院财政部门
2.调整对象
3.构成: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会计部门规章:由财政部制定,部门长签署命令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会计规范性文件:主管全国会计工作的行政部门即国务院财政部门以文件形式印发的制度办法
《企业会计准则第l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
(四)地方性会计法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会
计划单列管理的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会
本节重点:
1.总体3个层次;
2.每一层次分别由谁制定;
3.每个层次包含什么;
4.反过来,《×××》属于哪个层次
第二节 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一、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
《会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统一领导和分级管理的原则
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二、会计制度的制定权限
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并公布。
三、会计人员的管理
(一)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各单位不得任用其担任会计岗位的工作。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任职条件:“或者”关系)
总会计师:取得会计师资格后,不少于3年
(二)会计人员管理:业务管理、专业资格管理
财政部门负责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管理、会计人员评优表彰奖惩,以及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等。
资格管理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四、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
(一)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
1.《会计法》规定:责任主体
单位负责人负责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违法会计事项。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2.单位负责人
(1)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也称法人代表)
国有工业企业的厂长(经理)
公司制企业的董事长
机关的高行政官员等
(2)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等
(二)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基本职责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财务会计报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
本节重点:
1.会计工作主管部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2.会计制度制定权限:国务院财政部门;
3.会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总会计师的任职资格;
4.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
第三节 会计核算
一、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1.真实性:实际发生的或者事项为依据
2.相关性: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财务报告使用者的经济决策需要相关,
3.明晰性: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清晰明了
4.可比性
同一企业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或者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的的确需变更的,应当在附注中说明(纵向可比)。
不同企业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或事项,应当采用规定的会计政策、确保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横向可比)。
5.经济实质重于法律形式
实质重于形式,要求企业应当按照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应仅以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
6.重要性
7.谨慎性:不应高估资产或收益、低估负债或费用。
8.及时性:不得提前或者延后。
二、会计核算的一般要求
(一)依法建账
(二)对会计核算依据的基本要求
1.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为依据。
注意:并非所有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都需要进行会计记录和会计核算;
2.以虚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资料进行会计核算,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
(三)对会计资料的基本要求
会计资料,主要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资料,它是会计核算的重要成果,是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经营者进行经营管理、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依据。
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是会计资料基本的质量要求。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的财务会计报告。
(四)正确采用会计处理方法
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必要变更,按规定变更,并在财务报告中说明。
(五)正确使用会计记录文字
《会计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
在民族自治地方,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组织的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六)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也必须符合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三、会计核算的内容
(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债权:应收账款、预付账款。
债务:指单位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的、需要用资产或者劳务偿付的义务。包括各种借款、应付及预收款项等。
(四)资本、基金的增减
(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七)其他需要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
四、会计年度
公历年度为会计年度,每年自公历l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每个会计年度还可以按照公历日期划分为半年度、季度、月度。
五、记账本位币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六、填制和审核会计凭证
会计凭证按填制的程序和用途不同分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一)原始凭证
1.原始凭证的内容
2.原始凭证的填制要求
(1)记录要真实。
(2)内容要完整。
(3)手续要完备;
单位自制的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领导人或者其他的人员签名或盖章;
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的公章;
从外部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
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盖章。
(4)书写要清楚、规范
不得使用未经国务院公布的简化字。
大小写金额必须相符且填写规范。(注:大小写金额不一致,并非按大写金额入账,而是此凭证无效。)
小写:
阿拉伯数字书写,不得写连笔字;
金额前要填写人民币符号“¥”,人民币符号“¥”与阿拉伯数字之间不得留有空白。
在金额数字一律填写到角、分,无角、分的,写“00”或符号“-”;有角无分的,分位用“0”,不得用符号“-”。
大写:
中文大写,一律用正楷或行书字书写;
大写金额前未印有“人民币”字样的,应加写“人民币”三个字,“人民币”字样和大写金额之间不得留有空白。
大写金额到元或角为止的,后面要写“整”或“正”字。
七、登记会计账簿
(一)设置会计账簿的要求
单位应当设置的会计账簿
(1)总账。
(2)明细账。
(3)日记账。
(4)其他辅助账簿。也称备查账簿,是为备忘备查而设置的账簿。在实际会计实务中,主要包括各种租借设备、物资的辅助登记或有关应收、应付款项的备查簿,担保、抵押备查簿等。
(二)启用会计账簿的要求
(三)登记会计账簿的要求
1.必须依据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
2.登记会计账簿必须按照记账规则进行。
(1)登记会计账簿时,应当将会计凭证日期、编号、业务内容摘要、金额和其他有关资料逐项记入账内。
(2)各种账簿要按页次顺序连续登记,不得跳行、隔页。
(3)凡需结出余额的账户,应当定期结出余额。
(4)会计账簿记录发生错误时,应当按照规定的更正方法进行更正。更正方法一般有划线更正法、补充登记法、红字冲正法三种方法。更正处由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盖章,以明确责任。
(5)及时对账,4个相符,次数
(6)定期结账
3.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其会计账簿的登记、更正,也应当符合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4.也要符合其他法律的规定。
5.禁止账外设账。
八、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反映企业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的文件。
(一)财务会计报告的构成
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附注。
中期财务报表:无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二)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
4.年度结账日:公历年度每年的12月31日;半年度、季度、月度结账日分别为公历年度半年、每季、每月的最后。
5.财产清查;
6.账证、账账核对;
8.对应关系与比较数据;
(三)对外提供
3.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5.向有关各方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基础、依据、原则和方法应当一致;
6.财务会计报告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审计报告应当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提供。
九、财产清查
年报前:必须进行财产清查
十、会计档案管理
(一)会计档案的范围和种类
(1)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2)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簿,其他会计账簿;
(3)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
(4)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注意:各单位的预算、计划、制度等文件材料属于文书档案,不属于会计档案。
(二)会计档案的归档和移交
1.各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由单位会计部门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或装订。
2.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本单位会计机构保管一年。
出纳人员不得监管会计档案。
3.移交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
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档案机构应当会同会计机构和经办人员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4.单位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原件。
(三)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为、定期两类。即是指会计档案须保存;定期是指会计档案保存应达到法定的时间。会计档案的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10年、15年和25年五类。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第一天算起。
(四)会计档案的销毁
(1)编造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单位负责人的批准。
(2)专人负责监销
会计档案销毁时,监销人员根据不同情况由相应的单位派出:
对于一般企业、事业单位和组织,应当由单位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
对于机关则应当由同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
对于财政部门,则由同级审计部门派员监销。
会计档案销毁后,监销人员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及时将监销情况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3)不得销毁的会计档案
在对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进行整理以备销毁时,对于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如超过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但尚未报废的固定资产购买凭证等)的原始凭证,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
一是此类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后方可按规定的程序进行销毁;
二是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注明不予销毁的原因和单位立卷情况(包括存放地点、编号等)。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会计档案,无论其是否保管期满,都不得销毁,必须妥善保管,等到项目竣工决算后按规定的交接手续移交给项目的接受单位进行妥善保管。
本节重点:
1.掌握实质重于形式、谨慎性要求;
2.依法建账的三点规定;
3.会计核算的依据;
4.会计核算资料基本的质量要求;
5.会计处理方法变更的要求;
6.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与同时使用的处理?
7.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中:使用合法与生成合法;
8.核算的7点内容中的款项含义?
9.会计年度的起止日期?
10.记账本位币的规定?
11.原始凭证与记账凭证的三点区别?
12.原始凭证的手续、书写、编号、更正的填制要求?
13.原始凭证的错误更正4点规定?
14.两种情况不附原始原始凭证与当年错账与以前年度错账的更正?
15.依法设置的4类会计账簿?
16.记账规则中的连续登记与对账规定?
17.年度与中期财务报表的组成?
18.报告编制要求中对应关系与比较数据?
19.4人签名并盖章?
20.会计档案的范围及专人保管不可以是出纳的规定?
21.拆封重新整理与外借的规定?
22.保管期限的分类?
23.专人负责监销的规定与不得销毁的会计档案。
(5)编号要连续。预定编号,加盖作废戳记,不得撕毁。
(6)不得涂改、刮擦、挖补。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其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7)填制要及时。
3.原始凭证的审核内容
真实性——凭证真实
合法性
合理性
正确性——计算填写
完整性——形式上审核
及时性——当月入账。
4.原始凭证的错误更正
(1)不得涂改
(2)内容错误
(3)金额错误
(4)更正和重新开具义务
(二)记账凭证
1.基本内容
2.编制要求
(1)记账凭证各项内容必须完整。
(2)记账凭证应连续编号。一笔经济业务需要填制两张以上记账凭证的,可以采用分数编号法编号。
(3)记账凭证的书写应清楚、规范。相关要求同原始凭证。
(4)记账凭证可以根据每一张原始凭证填制,或根据若干张同类原始凭证汇总编制,也可以根据原始凭证汇总表填制;但不得将不同内容和类别的原始凭证汇总填制在一张记账凭证上。
(5)除结账和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
(6)填制记账凭证时若发生错误,应当重新填制。已登记入账的记账凭证(后面讲解)。
(7)记账凭证填制完经济业务事项后,如有空行,应当自金额栏最后一笔金额数字下的空行处至合计数上的空行处划线注销。
3.审核内容
(1)内容是否真实。
(2)项目是否齐全。
(3)科目是否正确。
(4)金额是否正确。
(5)书写是否正确。
七、登记会计账簿
(一)设置会计账簿的要求
单位应当设置的会计账簿
(1)总账。
(2)明细账。
(3)日记账。
(4)其他辅助账簿。也称备查账簿,是为备忘备查而设置的账簿。在实际会计实务中,主要包括各种租借设备、物资的辅助登记或有关应收、应付款项的备查簿,担保、抵押备查簿等。
(二)启用会计账簿的要求
(三)登记会计账簿的要求
1.必须依据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
2.登记会计账簿必须按照记账规则进行。
(1)登记会计账簿时,应当将会计凭证日期、编号、业务内容摘要、金额和其他有关资料逐项记入账内。
(2)各种账簿要按页次顺序连续登记,不得跳行、隔页。
(3)凡需结出余额的账户,应当定期结出余额。
(4)会计账簿记录发生错误时,应当按照规定的更正方法进行更正。更正方法一般有划线更正法、补充登记法、红字冲正法三种方法。更正处由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盖章,以明确责任。
(5)及时对账,4个相符,次数
(6)定期结账
3.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其会计账簿的登记、更正,也应当符合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4.也要符合其他法律的规定。
5.禁止账外设账。
八、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反映企业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的文件。
(一)财务会计报告的构成
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附注。
中期财务报表:无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二)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
4.年度结账日:公历年度每年的12月31日;半年度、季度、月度结账日分别为公历年度半年、每季、每月的最后。
5.财产清查;
6.账证、账账核对;
8.对应关系与比较数据;
(三)对外提供
3.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5.向有关各方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基础、依据、原则和方法应当一致;
6.财务会计报告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审计报告应当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提供。
九、财产清查
年报前:必须进行财产清查
十、会计档案管理
(一)会计档案的范围和种类
(1)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2)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簿,其他会计账簿;
(3)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
(4)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注意:各单位的预算、计划、制度等文件材料属于文书档案,不属于会计档案。
(二)会计档案的归档和移交
1.各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由单位会计部门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或装订。
2.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本单位会计机构保管一年。
出纳人员不得监管会计档案。
3.移交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
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档案机构应当会同会计机构和经办人员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4.单位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原件。
(三)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为、定期两类。即是指会计档案须保存;定期是指会计档案保存应达到法定的时间。会计档案的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10年、15年和25年五类。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第一天算起。
(四)会计档案的销毁
(1)编造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单位负责人的批准。
(2)专人负责监销
会计档案销毁时,监销人员根据不同情况由相应的单位派出:
对于一般企业、事业单位和组织,应当由单位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
对于机关则应当由同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
对于财政部门,则由同级审计部门派员监销。
会计档案销毁后,监销人员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及时将监销情况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3)不得销毁的会计档案
在对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进行整理以备销毁时,对于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如超过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但尚未报废的固定资产购买凭证等)的原始凭证,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
一是此类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后方可按规定的程序进行销毁;
二是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注明不予销毁的原因和单位立卷情况(包括存放地点、编号等)。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会计档案,无论其是否保管期满,都不得销毁,必须妥善保管,等到项目竣工决算后按规定的交接手续移交给项目的接受单位进行妥善保管。
本节重点:
1.掌握实质重于形式、谨慎性要求;
2.依法建账的三点规定;
3.会计核算的依据;
4.会计核算资料基本的质量要求;
5.会计处理方法变更的要求;
6.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与同时使用的处理?
7.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中:使用合法与生成合法;
8.核算的7点内容中的款项含义?
9.会计年度的起止日期?
10.记账本位币的规定?
11.原始凭证与记账凭证的三点区别?
12.原始凭证的手续、书写、编号、更正的填制要求?
13.原始凭证的错误更正4点规定?
14.两种情况不附原始原始凭证与当年错账与以前年度错账的更正?
15.依法设置的4类会计账簿?
16.记账规则中的连续登记与对账规定?
17.年度与中期财务报表的组成?
18.报告编制要求中对应关系与比较数据?
19.4人签名并盖章?
20.会计档案的范围及专人保管不可以是出纳的规定?
21.拆封重新整理与外借的规定?
22.保管期限的分类?
23.专人负责监销的规定与不得销毁的会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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