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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体火灭之三
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的设计
采用全淹没灭火系统的防护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气体、液体、电气火灾和固体表面火灾,在喷放二氧化碳前不能自动关闭的开口,其面积不应大于防护区总内表面积的3%,且开口不应设在底面。
2对固体深位火灾,除泄压口以外的开口,在喷放二氧化碳前应自动关闭。
二氧化碳设计浓度不应小于灭火浓度的1.7倍,并不得低于34%。当防护区内存有两种及两种以上可燃物时,应采用可燃物中的二氧化碳设计浓度。
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的设计
采用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保护对象,应符合下列规定:
1保护对象周围的空气流动速度不宜大于3m/s。必要时,应采取挡风措施。
2在喷头与保护对象之间,喷头喷射角范围内不应有遮挡物。
3当保护对象为可燃液体时,液面至容器缘口的距离不得小于150mm。
启动释放二氧化碳之前或同时,必须切断可燃、助燃气体的气源。
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设计可采用面积法或体积法。当保护对象的着火部位是比较平直的表面时,宜采用面积法;当着火对象为不规则物体时,应采用体积法。
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的设计
二氧化碳组合分配系统保护5个及以上的防护区或保护对象时,或者在48h内不能恢复时,二氧化碳应有备用量,备用量不应小于系统设计的储存量。
其他气体系统: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防护区采用组合分配系统时,一个组合分配系统所保护的防护区不应超过8个。
灭火系统的储存装置72小时内不能重新充装恢复工作的,应按系统原储存量的设置备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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