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引进人才落户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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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公办发[2011]56号
第一章 总 则
条 为做好我市引进人才落户工作,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引进人才落户暂行规定的通知》(大政发〔2011〕76号)及户籍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引进人才落户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
第二章 引进人才落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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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取得三级、二级职业资格、距法定退休年龄15年以上的技能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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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引进人才落户手续
第十七条 申请落户的引进人才除应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户口迁移证》)、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证件外,还应按下列条件提交相关凭证:
(一)人才应提交相应的职称(荣誉)证书、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
(二) 具有普通高校专科以上学历或普通中专学历的人才应提交《毕业证》、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凭证。
(三) 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应提交相应的职称证书、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凭证。
(四)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人才应提交《毕业证》、《报到证》、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凭证。
(五) 取得四级以上职业资格的技能人才应提交相应的经我市人社部门鉴定的《职业资格证书》、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凭证(取得四级职业资格的技能人员应提供缴费满1年的缴纳社会保险凭证)。
第二十一条 申请落户主城区、新市区的引进人才按网上落户程序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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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词: 引进人才 落户 办法 通知
抄报:
抄送: 市委组织部,人社局,市教育局,市体育局
存档(共印20份)
大连市局办公室
2011年12月21日印发
关于对引进技能人才持有的行业职业资格证书进行审核认定的通知
各区、市、县、先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人事)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引进人才落户暂行规定的通知》(大政发〔2011〕76号)和《大连市引进人才落户实施办法》(大公办发〔2011〕56号)有关规定,与我市各类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下列引进人才可在居住地或工作地申请落户,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随迁:取得一级职业资格、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上的人员;取得三级、二级职业资格、距法定退休年龄15年以上的技能人员;按照《大连市紧缺职业(工种)目录》被我市企业(不含人力资源管理服务及劳务派遣企业)招用,并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具有四级职业资格,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距法定退休年龄15年以上(在我市企业连续工作满10年的、年龄可适当放宽)的技能人才。为做好上述引进技能人才落户工作,近期我局将对引进技能人才持有的行业职业资格证书进行审核认定,请有关企业对持有行业职业资格证书的引进技能人才情况进行汇总,填写《企业持有行业职业资格证书技能人才备案表》(详见附件),并于2012年3月30日前将加盖公章的《企业持有行业职业资格证书技能人才备案表》连同电子文档一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能力建设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