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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大连税务会计培训

77 2016-08-15 16:25:54

学习笔记

  在会计的实务操作中很多人在做账报税类的工作操作起来问题还是比较大的,因此小编在这里给大家整理了税务会计培训的相关工作内容。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

  设立税务登记的程序

  1.提出设立登记申请

  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持有关证件、资料,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处理税务登记。

  2.填写税务登记表

  纳税人在申报处理税务登记时,应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税务登记表分为三种类型,分别适用于单位纳税人、个体工商户和临时登记纳税人。税务登记表主要内容包括:

  (1)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业主姓名及其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的号码;

  (2)住所、经营地点;

  (3)登记类型;

  (4)核算方式;

  (5)生产经营方式;

  (6)生产经营范围;

  (7)注册资金(资本)、投资总额;

  (8)生产经营期限;

  (9)财务负责人、联系;

  (10)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有关事项。

  3.受理、核准

  税务机关对申请处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提交的证件、资料进行审验,证件和资料齐全且《税务登记表》的填写内容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并按照公开承诺的时限制作并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1)所在地地税机关登记机构承诺当场发证的,获取证件的时间是当日。

  (2)所在地地税机关登记机构不能够当场发证的,地税机关将出具受理文书,并承诺在长不超过5个工作日的时限内制作并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不齐全或《税务登记表》的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当场通知补正或重新填报。税务机关对提交的证件和资料有疑问的,应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后予以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需要注意的是:已处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发生扣缴义务的,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申报处理扣缴税款登记。税务机关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税务机关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不处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发生扣缴义务,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处理扣缴税款登记。税务机关核发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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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大连仁和会计培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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