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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22 2022-04-18 10:13:45

学习笔记

关于《北京市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的公告


根据工作安排,我局起草了《北京市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2年4月14日至4月20日。
在此期间,欢迎市民朋友登录市中医局网站:http://zyj.beijing.gov.cn/,在网站首页“通知公告”板块中查看征求意见稿,并将有关意见建议通过电子邮件,反馈至zyjyzc@zyj.beijing.gov.cn。请在电子邮件主题处注明“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字样。
请针对《北京市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和建议,您的意见和建议我们将会认真研究。
特此公告。
北京市中医管理局
2022年4月 14日

北京市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北京市中医药条例》、《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为规范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师承教育,促进其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据《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或《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开展连续跟师学习中医的活动。

第三条  师承方式学习中医,以指导老师中医临床实践经验学习为核心,以中医药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技能、中医经典学习为辅助,学习模式应符合中医药人才成长和学术传承规律。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基本要求

第四条  师承方式学习中医,应当主要在临床实践机构进行。中医师承临床实践机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的北京地区各级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和设置中医科的综合或专科医疗机构。

(二)须为师承人员的指导老师执业所在医疗机构。

(三)有管理部门和人员负责师承工作的管理,对师承人员及指导老师开展日常管理和考核。

第五条  临床实践机构职责包括:

(一)在不影响正常医疗教学活动的前提下,支持本机构执业的、符合条件的中医医师带教师承人员,提供必要。

(二)将以本机构为临床实践机构的师承人员纳入机构进修学员范畴进行管理,负责其在本机构内临床实践行为的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三)建立师承工作档案,定期检查并考核指导老师带教、师承人员跟师学习情况,开展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做好记录并存档。

第六条  指导老师及其带教师承人员数量应符合《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或《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且五年内无医疗事故或严重医疗差错发生,但带教师承人员总数不宜超过4名。

第七条  指导老师职责包括:

(一)按照《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或《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结合个人中医临床专业学术特点,协同师承人员制定三年或五年的师承学习目标和计划,并按照计划完成每年度带教任务,确保带教时间和质量。

(二)在执业中做好带教工作,教授师承人员中医临床学术经验、实践技能及中医病历书写等规范,指导其学习中医药理论和基础知识、经典著作,引导其树立中医临床思维,并定期开展有针对性的考核,同时,还应注重对师承人员医德医风的培养。

(三)指导老师应指导师承人员自学包括但不限于体现其医术渊源的古籍经典、本人著述以及记录有本人学术经验的笔记等。

第八条  师承人员应符合《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或《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连续跟师学习满三年或五年。

第九条  师承人员应在指导老师辅导下,制定三年或五年的师承学习计划,保证学习时间,学习指导老师的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参加全市统一组织的中医药基础理论、中医经典著作,以及其他公共科目的学习,完成师承学习任务。

师承人员应服从临床实践机构的管理,接受其组织的检查和考核。  

第三章 师承学习基本要求

第十条  师承人员以下列方式开展师承学习:

(一)跟师学习:以指导老师授课和临床实践学习相结合,学习指导老师临床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并按照要求填写《传统医学师承人员学习记录手册》或《北京市中医医术确有专长师承学习手册》。每年完成理论及实践学习记录不少于50篇,病案记录不少于100份。

(二)集中培训学习:参加由市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要求的公共科目的培训,包括法律法规知识、基本急救技能、医疗质量核心制度、院感防控知识、传染病防治知识及报告制度等。

(三)自学:自主学习中医理论及基础知识、中医经典著作,每年完成学习体会不少于12篇。

第十一条  师承人员学习时间应达到如下要求:

(一)师承人员应平均每周有不少于4个半天的跟师学习,每年不少于1000学时。依据《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开展连续跟师三年的,共计应不少于3000学时。依据《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开展连续跟师五年的,共计应不少于5000学时。

(二)师承人员每年度参加集中培训学习应不少于20学时。

第十二条  师承人员在跟师学习过程中,应坚持中医药理论学习与临床实践相结合,学习指导老师的学术和诊治经验、技术专长等,掌握相关专业常见病证的病因病机、辨证施治、理法方药和临床技能,熟读指导老师的与专业相关的中医经典专著。

第十三条  跟师学习原则上不得中断,如因指导老师健康等原因造成中断的,自原因后之日起6个月内,恢复师承学习,学习时间自动延期计算。

确因指导老师健康等原因无法完成带教任务的,师承人员可自原因发生之日起6个月内向市级中医药主管部门申请变更指导老师,变更的指导老师与原指导老师须为同一个师承体系。

师承学习中断后1年内未予恢复的,本次师承学习自行终止,已经完成的学习时间作废。

第四章 师承学习的考核

第十四条  对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考核包括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出师考核。

第十五条  平时考核由临床实践机构负责实施,定期对指导老师的带教情况、师承人员的平时学习和跟师学习及临床实践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并做好记录和存档。平时考核两次以上不合格的,临床实践机构不得在师承人员参加传统医学师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或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时为其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  年度考核每年一次,由临床实践机构负责实施。临床实践机构根据师承教学计划对年度指标完成情况逐一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上报市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未通过年度考核者,本年度跟师学习时间不计入师承教育总时间。

第十七条  依据《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开展连续三年跟师学习的师承人员,其出师考核按照该办法规定由市级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依据《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开展连续跟师学习满五年的师承人员,其出师考核由指导老师负责实施。指导老师对师承人员掌握其学术经验和专长技术、与专业相关的经典著作等情况以及临床实践技能水平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出具跟师学习情况书面评价意见和出师结论。未通过出师考核者,不得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

第五章  组织管理

第十八条  市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管理工作,建立监督管理机制,加强质量控制。

区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区域内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管理工作,加强对区域内中医师承临床实践机构师承工作的监督检查。

市中医药主管部门委托行业协会组织承担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公共科目培训及学时认定、学习过程监督和其他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市、区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对临床实践机构师承教育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临床实践机构师承教育管理松散、考核不严格的,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整改。一年内两次以上被责令整改的临床实践机构,暂停开展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相关工作,一年内不得再接收新的师承人员。已接收的师承人员应由其指导老师更换其本人其他执业医疗机构或者变更注册执业地点作为师承人员新的临床实践机构。   

第二十条  市中医药主管部门建立中医师承注册管理平台,通过信息化手段强化对师承人员跟师过程的管理。

师承人员与指导老师建立师承关系,签订《传统医学师承关系合同书》并公证后十日内或签订《北京市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师承关系合同书》后十日内,将合同书复印件报临床实践机构备案,同时登陆中医师承注册管理平台进行注册。

注册时根据要求在平台上传以下材料:1.《传统医学师承关系合同书》;2.师承人员身份证明;3.师承人员学历或学力证明;4.指导老师医师资格证书、执业证书;5、指导老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或者核准其执业的卫健委 、中医药管理行政部门出具的从事中医、民族医临床工作15年以上的证明;6、临床实践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师承人员在跟师过程中应主动按要求在平台定期上传学习手册及其他相关材料。

指导老师变更执业地点导致师承人员临床实践机构发生变更的,或者因原临床实践机构两次以上被责令整改导致变更临床实践机构的,应在变更之日起10日内向平台上传临床实践机构变更备案表。

指导老师变更的,应在变更之日起10日内向平台上传新的《传统医学师承关系合同书》或《北京市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师承关系合同书》。

平台通过信息化手段完成对师承人员临床实践的考勤及过程监督。

第二十一条  师承人员未按要求完成学习手册填写并上传平台,或者临床实践考勤未达到学时要求的,视为未按要求完成学习任务,不得参加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考核或者中医医术专长医师资格考核。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市中医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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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八角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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