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教学
D1条 实验(训)、实习、见习等实践课教学是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能力以及实践操作、实际工作能力起着重要的作用。
第2条 实验(训)、实习、见习的安排必须符合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的要求,教师应创造条件,提高实践教学质量。
第3条 实验(训)课应有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包括实验目的、要求、原理、步骤、方法及实验报告的具体要求等。
第4条 为BA0证实验(训)课质量,教师要安排学生实验(训)内容,并检查实验(训)仪器设备及所需物品的准备情况,在实验员的协助下,做好预实验(训)工作。
第5条 实验(训)中教师要认真巡视,并进行具体指导,各种操作技能应按照规范严格要求,培养学生一丝不苟、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尤其是外出实习时要注意学生的安全。
第6条 尽可能地增加实验(训)分组数,对学生不易亲手操作的实验(训)和大型精密仪器的使用,应由教师进行示教或演示,并教育学生爱护实验仪器设备,节约实验用品和水、电。
第7条 实验(训)结束时,教师应做好实验(训)小结,审核实验(训)结果,验收仪器设备和其它物品,填写仪器使用记录,安排好值日工作。
第8条 教师应指导学生完成书面实验报告并认真批改。
第9条 根据教学计划安排,制订技能考核内容和办法,对学生进行实践技能考核,评定技能成绩。
D10条 教师应积极参加实验室建设,指导实验中心制订学生实验(训)守则和实验(训)室规则,完善管理办法和有关制度,更新实验设备,加强实验方法的探索,努力改进实验教学工作等。
D11条 各专业课应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积极组织学生到相关卫生等单位进行见习,或开展社会调查。
D12条 专业见习或实习应有计划、有目的、有针对性。认真组织,加强学生的管理, 要求学生完成见习或实习报告。
D13条 专业课教师应加强同实习单位的联系,参与实习检查,了解实习单位、学生对教学工作和课程内容的反馈信息,并在今后的教学中注意修正。
D14条 在毕业实习时,根据专业需要,教师要指导学生进行毕业技能考核或撰写毕业论文、社会调查报告等。
学校办公dian话:139—5955—5511 0594-6555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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