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业发展
《保育员职业标准》于2001年由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正式颁布施行。该标准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保育员的职业培训及资格认证有了统一规范和科学依据,并正式纳入考试制度这一法制轨道。要求在托幼园所、社会福利机构及其他保育机构中,辅助教师负责婴幼儿保健、养育和协助教师对婴幼儿进行教育的人员必须经过系统的专业培训,掌握保育技能。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9)35号文件】的精神与规定的“就业准入,执证上岗”的原则,实行持证上岗和职业资格考试是保育从业人员的必然趋势。保育员全部持证上岗是也是依法执教和依法用工的具体体现。
二、职业前景
随着社会的发展,家政行业迅速在市场上占据了不可忽略的地位,婴幼儿早期教育市场的迅猛发展,家长们对幼儿的教育问题也越来越重视,聘请保育员对孩子进行早期的科学护理和教育,逐渐成为一个热门职业领域。
保育员在幼儿的发展中扮演着照顾者、教育者等多种角色,对幼儿的身心健康、行为习惯以及个性、情感等各方面均产生着深刻的影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规定,持有保育员职业资格证书,可以在家政服务公司、母婴护理机构、社区服务中心、幼儿教育机构、儿童研究所等上岗。
三、职业等级及报名条件:
本职业共设三个等级,分别为职业资格初级(五级)、职业资格中级(四级)、职业资格(三级)。
(一)初级保育员 资格五级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二)中级保育员 资格四级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
2、取得中等职业教育或高等教育相关专业毕业证书。
3、高等教育相关专业在校生或中等职业教育相关专业在校毕业学年学生。
(三)保育员 资格三级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中级保育员证书两年以上。
2、取得中级保育员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等教育在校毕业学年学生。
3、取得高等教育相关专业毕业证书。
四、培训课程简介: 保育员(初级)
一、培训课程
课程类别 | 课程主题 | 课程内容 |
基础 | 职业道德 | 1、职业道德的基本知识 |
2、保育员的职业守则 |
教育实施 | 3、对学前教育的认识和理解 |
4、对学前儿童的认识和理解 |
5、婴儿的心理发展 |
6、幼儿心理发展的一般年龄特点 |
7、幼儿认知能力的发展 |
8、幼儿情绪情感的发展 |
9、幼儿社会性的发展 |
10、幼儿个性的发展 |
11、学前儿童的素质发展和素质教育 |
12、学前教育的基本要素 |
13、学前儿童的游戏活动 |
14、学前教育机构中幼儿的一日生活安排 |
15、学前教育与家庭、社区及小学 |
16、相关的法律和法规知识 |
保健护理 | 17、婴幼儿各系统的生理卫生 |
18、婴幼儿的膳食和营养 |
19、婴幼儿的疾病预防 |
20、婴幼儿常用护理技术和意外事故处理 |
技能 | 清洁和消毒 | 21、环境卫生 |
22、消毒工作 |
23、配制幼儿园常用的消毒液 |
24、预防常见传染病和做好消毒工作 |
生活管理 | 25、晨、午、晚检与体检 |
26、进餐、饮水、盥洗和入厕、睡眠 |
27、物品与设备管理 |
28、预防婴幼儿睡眠中遗尿 |
29、做好预防接种的协助工作 |
配合教育活动 | 30、配合室内、室外教育活动 |
31、做好预防接种的协助工作 |
做好安全工作和培训指导 | 32、常规的安全措施 |
33、防止意外伤害 |
34、常见意外事故的处理 |
35、对婴幼儿进行基本的安全常识教育 |
36、对婴幼儿进行安全自护的教育 |
37、对初级、中级保育员进行培训和指导 |
五、培训安排
1、周末授课,根据实际情况安排7天课程(理论+技能)(阶段性开展培训)
2、具体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
3、常年开展培训,学员可免费循环听课;
4、逢法定节日不休
培训地址:广州市番禺区南浦沿沙路38号千源职业培训基地2-4楼
六、证书展示
一、发证机关
鉴定合格者可获得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核发的“保育员职业资格证”。此证书中英文版,全国通用,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