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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育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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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职业发展
《保育员职业标准》于2001年由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正式颁布施行。该标准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保育员的职业培训及资格认证有了统一规范和科学依据,并正式纳入考试制度这一法制轨道。要求在托幼园所、社会福利机构及其他保育机构中,辅助教师负责婴幼儿保健、养育和协助教师对婴幼儿进行教育的人员必须经过系统的专业培训,掌握保育技能。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9)35号文件】的精神与规定的“就业准入,执证上岗”的原则,实行持证上岗和职业资格考试是保育从业人员的必然趋势。保育员全部持证上岗是也是依法执教和依法用工的具体体现。
二、职业前景
随着社会的发展,家政行业迅速在市场上占据了不可忽略的地位,婴幼儿早期教育市场的迅猛发展,家长们对幼儿的教育问题也越来越重视,聘请保育员对孩子进行早期的科学护理和教育,逐渐成为一个热门职业领域。
保育员在幼儿的发展中扮演着照顾者、教育者等多种角色,对幼儿的身心健康、行为习惯以及个性、情感等各方面均产生着深刻的影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规定,持有保育员职业资格证书,可以在家政服务公司、母婴护理机构、社区服务中心、幼儿教育机构、儿童研究所等上岗。
三、职业等级及报名条件:
本职业共设三个等级,分别为职业资格初级(五级)、职业资格中级(四级)、职业资格(三级)。
(一)初级保育员 资格五级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二)中级保育员 资格四级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
2、取得中等职业教育或高等教育相关专业毕业证书。
3、高等教育相关专业在校生或中等职业教育相关专业在校毕业学年学生。
(三)保育员 资格三级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中级保育员证书两年以上。
2、取得中级保育员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等教育在校毕业学年学生。
3、取得高等教育相关专业毕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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