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税四期上线的消息闹得纷纷扬扬,很多财务人员开始重视用工手续以及个税申报的问题。近期就有客户咨询这样一个问题:用工签订的是劳务合同,那季节性用工是签订劳动合同还是劳务合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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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来看一下关于用工问题,根本的政策文件《劳动合同法》的相关内容: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根据上述条款内容,可知季节性用工仍需要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季节性用工时间超过一个月的,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亦即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否则就是非法用工,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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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就会有财务人员提出疑问:季节性用工能不能按照”临时用工“情况进行处理?
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临时工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规定:
”《劳动法》施行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各类职工在用人单位享有的权利是平等的。
因此,过去意义上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名称已经不复存在。用人单位如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建立各种社会保险,使其享有有关的福利待遇,但在劳动合同期限上可以有所区别。“
因此,笔者认为不能按照“临时用工”情况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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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引申出的另一个财税问题:季节性用工如何申报个税?
前面我们明确季节性用工需要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那么其工资就需要并入企业日常工资表发放,并按照”工资薪金“项目申报个人所得税。
既然属于个人综合所得范畴,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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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关于季节性用工要不要缴纳社保问题的探讨,目前法律中无临时工这个概念,只要是用工,那么用人单位就应该为劳动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如果是非用工,比如每周工作不到24小时,每天不超过4小时的,可以不缴纳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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