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云南成考专升本《民法》复习资料4
民事权利、义务和责任
一、民事权利
1、民事权利的含义:
(1)权利是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利益范围或者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
(2)权利是权利主体要求他人实施某种行为或者不实施某种行为,以实现其利益的可能性。
(3)在权利受到侵害时,权利主体得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济。
2、民事权利的分类:
(1)财产权与人身权。
(2)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
(3)绝/对权和相对权。
(4)主权利与从权利。
(5)原权与救济权。
(6)专属权与非专属权。
3、民事权利的行使
民事权利行使的方式有事实方式和法律方式,权利行使应遵循以下主要原则:
(1)自由行使权利。
(2)正当行使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4、民事权利的保护
指为保/障权利不受侵害或者恢复被侵害的民事权利所采取的救济措施。分自我保护和国/家保护。
(1)自我保护:又称私立救济,指权利人自己采取各种合法手段来保护其权利。分自卫和自助行为。
(2)国/家保护:又称公力救济,指民事权利受到侵犯时,由国/家机关通过法定程序予以保护。
二、民事义务
指义务主体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需要,在权利限定的范围内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约束。民事义务主要有以下几类:
1、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
2、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
3、专属义务与非专属义务。
三、民事责任
1、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责任指民事主体因违反民事义务而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有以下特征:
(1)民事责任以民事义务为基础,是违反民事义务的法律后果。
(2)民事责任以恢复被侵害人的权利为目的。
(3)民事责任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
(4)民事责任是保护性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2、民事责任的分类:
(1)债务不履行的民事责任与侵权的民事责任。
(2)履行责任、返还责任和赔偿责任。
(3)按份责任与连带责任。
(4)财产责任与非财产责任。
3、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1)停止侵害。
(2)排除妨碍。
(3)消/除危险。
(4)返还财产。
(5)恢复原状。
(6)修理、重作、更换。
(7)赔偿损失。
(8)支付违约金。
(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10)赔礼道歉。
民法的适用与解释
一、民法的适用:民法的适用指对民事法律规范的运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1、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2、强行法优于任意法。
3、例外规定排除一般规定。
4、具体规定优先于一般性条款。
二、民法的解释:分为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两种
1、文理解释:又称文义解释,指依据法律条文文句的字义或文义所进行的解释。
2、论理解释:指斟酌法律制定的理由以及其他一切情事,依推理而阐明法律规范的真意。论理解释主要有以下几种:
(1)扩张解释。
(2)限缩解释。
(3)反面解释。
(4)类推解释。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民事法律关系,指根据民事法律规范确立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1、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法律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一般是自愿设立的。
3、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1、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2、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3、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四、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
1、财产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
2、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
3、单一民事法律关系和复合民事法律关系。
4、权利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
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平等原则
1、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
2、民事主体平等地依法享受权利和负担义务。
3、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4、民事主体的民事责任平等。
二、自愿原则
1、当事人自主决定民事事项。
2、当事人对自己的真实意思负责。
三、公平原则
1、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机会平等。
2、在当事人的关系上利益均衡。
3、当事人合理的承担民事责任。
四、诚实信用原则
五、公序良俗原则
1、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
2、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权利。
民法的渊源和效力
一、民法的渊源
民法的渊源,又称民法的法源,是指民事法律规范的来源或者表现形式。我国民法渊源主要是指国/家有关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有关民法的规范性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法律(宪法、民事基本法、民事单行法和其他法律中的民法规范)
2、法规
3、规章
4、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5、国/家政策和习惯
二、民法的效力
又称民法的适用范围,指在何时、何地、何人之间的关系应适用有关的民事法律规范。
1、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
(1)法律不溯及既往
(2)新法改废旧法。
2、民法在空间上的效力:
我国民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领海、领空以及依据国际法何国际惯例视为我国领域内发生的民事关系。有三点要注意:
(1)全国性的规范文件适用于全国,但仅为某一地区制定的,则该规定仅适合于该地区。
(2)地方性的规范性文件,仅适用于该地区,而不能适用于其他地区。
(3)我国实行“一国两制”。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法律仅适合用于该地区,我国民法不适用于这些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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