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实收资本是指企业按照章程规定或合同、约定,接受投资者投入企业的资本。实收资本的构成比例即投资者的出资比例或股东的股权比例,是确定所有者在企业所有者权益中份额的基础,也是企业进行利润或股利分配的主要依据。 除股份有限公司外,其他企业应设置“实收资本”科目,本科目核算投资者投入资本的增减变动情况。该科目的贷方登记实收资本的增加数额,借方登记实收资本的减少数额。 股份有限公司应设置“股本”科目,核算公司实际发行股票的面值总额。企业收到投资者投入的资金,超过其在注册资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应作为资本溢价,在“资本公积”科目核算,不记入“实收资本”科目。
⑵本科目可以按投资者进行明细核算。
⑶实收资本的主要账务处理:
①投资者以现金投入的资本,应以实际收到或者存入企业开户银行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投资者应享有小企业注册资本的份额计算的金额,贷记“实收资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科目。
②投资者投入的外币,合同约定汇率的,应按收到外币当日的汇率折合的记账本位币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合同约定汇率折合的记账本位币金额,贷记“实收资本”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资本公积(外币资本折算差额)”科目;合同没有约定汇率的,应按收到出资额当日的汇率折合的记账本位币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科目。
③投资者以非现金资产投入的资本,应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借记有关资产科目,按投资者应享有小企业注册资本的份额计算的金额,贷记“实收资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科目。
④企业按照法定程序报经批准减少注册资本的,借记“实收资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⑷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实收资本或股本总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