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会计人员而言,由于个人疏忽丢失发票的,在没有入账的情况下该如何处理?
答:发票丢了,没入账的情况下可以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向税务机关报告。
按照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不再需要登报声明作废。当然,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纳税人需要妥善保管发票,如果发生发票丢失或者擅自损毁的情况,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与开票方联系。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有关规定,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全部丢失的情况下,纳税人可请销售方提供已开具发票的记账联复印件,并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以此来作为购买方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和记账凭证。
另外,纳税人如果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可凭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在这两种情况下,无需和开票方联系,纳税人自行复印对应联次即可正常入账和抵扣。
请注意,在全国均已上线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的基础上,对应发票信息已经能够通过平台进行查询和查看,纳税人丢失发票的发票联、抵扣联后,已无需前往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可凭相应发票的其他基本联次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三、正常选择确认并抵扣。
为了便利纳税人操作,税务总局已经将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升级为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为纳税人提供发票用途确认、风险提示、信息下载等服务。纳税人可以对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使用用途进行“一站式”确认,按照发票用途确认结果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
请注意,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选择确认发票用途以后,还需要在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正确填报,方能完成对应进项税额的抵扣。
发票丢了补做入账处理:
借:库存商品或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等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