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法》(2011版)第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第十四条规定: 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对上述两条税法规定我们应从以下五个方面来理解:
一、扣缴义务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单位或个人。单位是指各种类型的企业,也可以是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 企业单位、机关等。
二、工资薪金所属时间(劳动者付出劳动时间)
纳税人(劳动者)该项所得的所属期间,可以通俗理解为劳动者为取得该项收入而付出劳动的期间。
三、工资薪金所得时间(劳动者实际取得劳动报酬时间)
扣缴义务人向纳税人支付应税所得的时间,即雇佣者向劳动者的发放劳动报酬的月份。
四、个税代扣时间(劳动者个税所属时间)
扣缴义务人代税务机关代扣纳税人个税的时间,代扣个税的时间,这个时间和工资薪金所得时间是一个时间,即扣缴义务人代扣税款的时间。
五、个税代缴时间(劳动者缴纳个税时间)
扣缴义务人代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缴纳申报并缴纳税款的时间,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是扣缴义务人应在代扣或预扣的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从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工资薪金所得时间也就我们平常所说的是发放工资时间(劳动者实际取得劳动收入时间)和个税的代扣时间即个税所属时间是一致的;
个税代缴代报的时间是在个税代扣时间(劳动者实际取得收入时间)的次月十五内完成。并非当月发放劳动报酬当月进行纳税申报缴纳税款,而应在发放的次月进行纳税申报缴纳税款。
对上述新老税法对同一内容的规定明白了,再结合财税〔2018〕98号(《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条规定:对纳税人在2018年10月1日(含)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统一按照5000元/月执行,并按照本通知所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计算应纳税额。对纳税人在2018年9月30日(含)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按照税法修改前规定执行。在这条的规定中大家一定要注意“实际取得”。就很容易回答开篇提出的三个问题了:
1、10月发放的工资基本减除费用是3500元还是5000元?
答:10月发放的工资基本减除费用是5000元。
2、10月申报的个税基本减除费用是3500元还是5000元?
答:10月份申报的个税申报表是9月代扣的个税税款的申报缴纳,因此基本减除费用应是3500元。
3、5000元基本减除费用什么时候开始执行?
答:10月1日开始执行。
提醒:
有些单位为了享受5000元的政策,在10月进行个税申报时将税款所属为9月的个税申报表进行零申报,这是违返税法规定。税局相关人士回复说,9月份的纳税申报表不得为零(可能通过前后月份纳税申报情况,发现企业是不是违规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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