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考的资格条件
(一)具有下列资格条件的人员可以报考: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具有良好的品行;
4.1977年8月8日至1994年8月8日期间出生;
5.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和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6.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7.具备拟录用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招考职位明确要求有基层工作经历的,报考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基层和生产工作经历。基层工作和生产工作经历,是指具有在县级以下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工作的经历。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在团和相当于团以下单位工作的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计算时间截止到2012年8月8日。
招考职位明确要求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的,报考人员须是我省目前在岗、截止2012年12月31日连续任职满3年的大学生村干部或我省招募的参加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服务贫困县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大学生。招考职位明确要求面向退役大学生士兵的,报考人员须是按照招生计划统一录取的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含毕业学年入伍服役期间取得学历的)从我省入伍服现役期满退役的士兵、按照招生计划统一录取的普通高等院校学生在校期间从我省入伍服现役期满退役后复学取得学历的人员和从我省入伍服现役期间取得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的退役士兵。
(二)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现役军人、试用期内的公务员、公务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以及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考。报考人员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拟录用职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