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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有哪些?

195 2021-09-16 09:19:56

学习笔记

锅炉作业证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由安监总局、质检总局、建设部考核合格并发证。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下属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实行统一监管、分级实施、教考分离原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每3年复审一次,满6年需要重新考核换证。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年1次。


扩展资料: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年龄满18周岁。


二、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


四、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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