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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建筑高度分类
按建筑高度可分为两类。
(1)单层、多层建筑。27m以下的住宅建筑、建筑高度不超过24m(或已超过24m但为单层)的公共建筑和工业建筑。
(2)高层建筑。建筑高度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和其他建筑高度大于24m的非单层建筑。我国对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称超高层建筑。
第二节 建筑材料燃烧性能及分级
建筑材料的燃烧性能直接关系到建筑物的防火安全,很多均建立了自己的建筑材料燃烧性能分级体系。我国从1985年起启动了建筑材料燃烧性能分级体系及相关试验方法的研究,并于1987年次发布了强制性标准《建筑材料的燃烧性能分级方法》GB 8624—87,同时还制定了相关的试验方法标准。经过多年的实践,该标准对我国防火规范的贯彻实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经多次修订,目前,《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 8624—2012(以下简称GB 8624)已发布实施。
一、建筑材料燃烧性能分级
随着火灾科学和消防工程学科领域研究的不断深入和发展,材料及制品燃烧特性的内涵也从单纯的火焰传播和蔓延,扩展到材料的综合燃烧特性和火灾危险性,包括燃烧热释放速率、燃烧热释放量、燃烧烟密度以及燃烧生成物性等参数。国外(欧盟)在火灾科学基础理论发展的基础上,建立了建筑材料燃烧性能相关分级体系,分为A1、A2、B、C、D、E、F七个等级。按照GB 8624—2012,我国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的基本分级为A、B1、B2、B3,规范中还明确了该分级与欧盟标准分级的对应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