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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我国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权。其中,类权利构成了我国知识产权的主体,在建设工程活动中也主要是这三种知识产权。
二、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财产权,对其进行法律保护不同于有形财产,从而也就具有了不同于有形财产的法律特征。
(一)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双重属性
在《民法通则》对民事权利的分类中,其他的民事权利都只有财产权或人身权的单一属性,只有知识产权具有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双重属性。
(二)专有性
知识产权同其他财产所有权一样,具有的排他性。权利人对智力成果享有专有权,其他人若要利用这一成果必须经过权利人同意,否则构成侵权。
(三)地域性
知识产权在空间上的效力并不是无限的,而要受到地域的限制,其效力只及于确认和保护知识产权的一国法律所能及的地域内。对于有形财产则不存在这一问题,无论财产转移到哪个,都不会发生财产所有人自动丧失所有权的情形。
(四)期限性
知识产权仅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受到法律的保护,一旦超过法定期限,这一权利就自行消灭。该智力成果就成为整个社会的共同财富,为全人类共同所有。有形财产权没有时间限制,只要财产存在,权利就必然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