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介绍
全国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工作由人事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负责。执业药师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考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
执业药师资格制度从1994年开始实施,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的范围。1996年人事部在《关于修订印发《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1999]34号)文件中,对有关规定进行了修订。
考试流程:网上报名(6-7月份)-----现场确认(6-7月份)-----打印准考证(9-10月份)-----考试时间(11月份)-----成绩查询(次年1月份)-----领考证书(大概次年3月份-5月份)
报考时间
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名时间一般在每年的6-7月份左右,具体时间由当地人事考试中心公布。
报考条件
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其他国籍人员。
2具有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含中专)学历,并有一定的专业工作实践经历(工作年限)。
在报考条件中对专业工作年限的具体规定是:
对中专学历的人员要求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七年;对大专学历的人员要求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五年;对本科学历的人员要求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三年;
对第二学士学历、研究生班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的人员要求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一年;取得博士学历的人员可直接申请参加考试。
考试题型
2017年执业药师各科目单独考试,单独计分,每题均为1分,为120分。
执业药师资格考试釆用标准化客观性试题。试题由两部分组成:一为题干,设定问题背景;二为选项,即备选。考生在设定的备选中选择正确的、符合题意的,不需作解释和论述。
2016年执业药师考试试题分为A型题(选择题)、B型题(配伍选择题)、C型题(综合分析选择题)和X型题(多项选择题)四种题型。
考试科目
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分为中药学类和药学类两类。
中药学类和药学类每一类别都包括四个考试科目。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的人员,可根据从事的本专业工作选择参加药学或中药学专业知识科目的考试。
考试科目中,药事管理与法规为共同考试科目!
考试项目:
考试日期 | 考试时间 | 考试科目 |
2017年11月18日 | 上午9:00-11:30 | 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一 |
2017年11月18日 | 下午14:00-16:30 | 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二 |
2017年11月19日 | 上午9:00-11:30 | 药事管理与法规 |
2017年11月19日 | 下午14:00-16:30 | 综合知识与技能(药学、中药学) |
考试大纲
关于2017年调整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大纲部分内容的通告(2017年号)
为做好2017年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工作,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委托,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根据《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大纲(第七版)》(以下简称《大纲》)相关规定,确定2017年执业药师资格考 试 药事管理与法规科目大纲部分内容调整事宜。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审核同意,现通告如下:
一、《大纲》中药事管理与法规科目细目和要点的考试内容,涉及下述策法规的,按照策规定掌握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二)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及相关规定
1.《国务院关于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8号);
2.《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的通知》(国发〔2016〕78号);
3.《“十三五”药品安全规划》(国发〔2017〕12号);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13号)。
(三)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保部等发布的部门规章及相关规定
1.《关于修改〈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决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
2.《关于修改与
3.《人力资源社保部关于印发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15号)。
二、《大纲》调整的具体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国务院关于修改
调整内容为:
(一)在大单元第三小单元中,增加第四细目“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及要点“《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的主要内容”。
(二)在第二大单元第二小单元第三细目中,将第三要点“药品电子监管的作用和基本要求”变更为“药品追溯体系的规定”。
(三)在第四大单元小单元中,将第二细目“药品注册管理”变更为“药品注册管理与审评审批制度改革”,增加要点“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改革内容”。
(四)在第六大单元小单元中,增加细目“中医药立法”及要点“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管理制度和发展方针”“《中医药法》对中药保护、发展和中医药传承的规定”;将第六大单元第四小单元“中成药管理”变更为“中成药与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管理”,增加要点“中药制剂配制和使用要求”“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委托生产要求”。
(五)在第七大单元第六小单元细目中,将“疫苗经营资质管理”“疫苗供应与销售范围和限制”“疫苗购销证明文件”“疫苗冷链管理要求”等四个要点,变更为“疫苗流通方式改革和采购、供应、配送要求”和“疫苗全程追溯制度和全程冷链储运管理制度”两个要点。
(六)在第十大单元中,增加第五小单元“违反中医药法相关规定的法律责任”,增加“违反举办中医诊所、炮制中药饮片、委托配制中药制剂备案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和“中药材种植过程中使用剧、高农药的法律责任”两个细目,增加“应当备案而未备案,或者备案时提供虚材料的法律责任”“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未依照规定备案或未按照备案材料载明的要求配制中药制剂的处罚”和“违法使用剧、高农药的法律责任”等三个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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