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招生简章
一、房地产经纪人,是指通过全国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考试或者资格互认,依法取得房地产经纪人资格,并经过注册,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专业人员。
二、考试
第 1 条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出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1次考试。
第2条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负责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评价的管理和实施工作,组织成立考试委员会,研究拟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试题和考试合格标准。
第3条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指导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确定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试题和考试合格标准,并对其实施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4条申请参加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与规范;
(二)秉承诚信、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
(三)恪守职业道德。
第5条申请参加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职业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本规定第十条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中专或者高中及以上学历。
第6条申请参加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本规定第十条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通过考试取得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职业资格证书后,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6年;
(二)取得大专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3年;
(三)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2年;
(四)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1年;
(五)取得硕士学历(学位),工作满2年,其中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1年;
(六)取得博士学历(学位)。
第7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考试合格,由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颁发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监制,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用印的相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有效。
第8条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资格证书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
三、考试时间:
2019年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考试,2019年4月13日至14日举行。
四、考试制度
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以人社部发〔2015〕47号
第 一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按职责分工负责指导、监督和检查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的实施工作。
第二条
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具体负责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的实施工作。
第三条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职业资格考试设《房地产经纪综合能力》和《房地产经纪操作实务》2个科目。考试分2个半天进行,每个科目的考试时间均为2.5小时。
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考试设《房地产交 易制度政策》、《房地产经纪职业导论》、《房地产经纪专业基础》和《房地产经纪业务操作》4个科目。考试分4个半天进行,每个科目的考试时间均为2.5小时。
第四条
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各科目考试成绩实行滚动管理的办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参加应试科目考试并合格,方可获得相应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
参加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职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的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2个)科目的考试;参加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的4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4个)科目的考试。
第五条
符合《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十条的基本条件和相应报名条件之一的,均可申请参加相应考试。
第六条
符合《暂行规定》相应考试报名条件之一的,并具备下列一项条件的,可免予参加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部分科目的考试:
(一)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专业技术资格"房地产经济"专业初级资格证书的人员,可免试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职业资格《房地产经纪综合能力》科目,只参加《房地产经纪操作实务》1个科目的考试;
(二)按照原《<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人发〔2001〕128号)要求,通过考试取得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资格证书的人员,可免试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职业资格《房地产经纪操作实务》科目,只参加《房地产经纪综合能力》1个科目的考试;
(三)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证书的人员;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专业技术资格"房地产经济"专业中级资格证书的人员;或者按照统一规定评聘高级经济师职务的人员,可免试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房地产交 易制度政策》1个科目,只参加《房地产经纪职业导论》、《房地产经纪专业基础》和《房地产经纪业务操作》3个科目的考试。
参加1个或3个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1个或连续的3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的考试,方可获得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
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在报名时,应当提供相应证明文件。
第七条
参加考试由本人提出申请,按有关规定办 理报名手续。考试实施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报名条件审核合格后,核发准考证。参加考试人员凭准考证和有效证件在指 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及所属单位、中央管理企业的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第八条
考点原则上设在直辖市和省会城市的大、中专院校或者高考定点学校。如确需在其他城市设置考点,须经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批准。考试日期原则上为每年的第三季度。
第九条
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凡参与考试工作(包括出题、审题与组织管理等)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也不得参加或者举办与考试内容相关的培训工作。应考人员参加培训坚持自愿原则。
第十条
考试实施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人事考试工作人员纪律规定和考试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考试工作纪律,切实做好从考试试题的命制到使用等各环节的安全保密工作,严防泄密。
第十一条
对违反考试工作纪律和有关规定的人员,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
五、培训
1、我校常年滚动开班,一年两次,分别于三月、九月间
2、师资强大,我校从事十年成人职业教育培训
3、苏州房地产经纪人考试常年由我校组织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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