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属于一般纳税人,现在将租赁的房屋转租给别的公司。在租入时出租方按5%征收率开具租赁发票,现在我司再次出租可以按5%开具发票吗?
根据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2016年6号)第二条规定:
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以下简称出租不动产),适用本办法。
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第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二)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因此,对于一般纳税人企业,如果是2016年5月1日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如果公司是在2016年后租赁的该房屋,需要按照一般计税方法,按照9%税率开具发票。
此外,根据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年6号)第四条第(五)款规定,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