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在我国的著作权界,学者以及司法审判人员通常认为,建筑作品从版权作品的分类上属于美术作品[7][8]。并且这一观点已经被反映在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其中第四条第(七)项规定:“美术作品,指绘画、书法、雕塑、建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一幢建筑物的建造总是以当时的科学和技术发展成就为基础,同时建筑物还应具备满足人类生产生活活动要求的实用性。建筑作品作为建筑物本身或者建筑物的某种不同方式的表达,其表达的内容也必然被要求反映这种技术上的现实可行性和实用性。因此,虽然总体来说,建筑(当然标准厂房一类的建筑除外)、建筑作品、建筑师属于艺术、艺术作品和艺术人才的范畴,建筑界更常有“建筑是凝固的音乐”的比喻,但是建筑作品的艺术性应该与绘画类纯粹视觉的美术作品的艺术性有显著的不同:建筑师在建筑作品中所能够表现的艺术想象力远远小于画家在画作中可以表现的艺术想象力,或者说,建筑作品强调艺术性、技术可行性和实用性的统一,而美术作品着重强调视觉艺术性。建筑作品与美术作品的区别从作品的名称上也有所反映。通常人们把平面建筑作品成为“建筑设计图”或“建筑图”,而把平面美术作品称为“油画”、“水彩画”……,建筑师临摹现实建筑物整体或局部外形的素描和写生,虽然描绘表现的对象是建筑物,但是由于这些素描和写生着重反映的是视觉艺术性,而非被描绘建筑物的技术可行性和实用性,因而它们只被称作“建筑画”而非“建筑图”。可以说,“图”的表现内容注重符合自然科学的客观性,而“画” 的表现内容注重人的视觉的主观性。因此,所谓“建筑作品从版权作品的分类上属于美术作品”的观点令人难以接受。支持本文观点的另一佐证是,在专业训练方面,建筑系的学生不仅要进行美术课程训练,还较多地进行建筑力学、建筑物理、建筑材料等工程类课程的训练。所以,建筑学专业一般设置在工科类大学,而不是设置在艺术类大学。
从版权作品分类上讲:
一方面,一般建筑作品不属于美术作品,而是兼有美术作品和工程技术作品的综合或组合属性。
另一方面,建筑作品中为建造建筑物所设计的各类专业施工图,宜归入工程设计图纸类,属于工程技术作品。
我国新修正的著作权法关于版权作品的分类将美术、建筑作品同列为第四项,而将在建筑作品中占较大数量的工程设计图和建筑模型列为第七项:图形类作品和模型类作品。由此可见,我国立法者对于建筑作品的范围的界定与前述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及美国等西方立法者的界定并不一致。或者说,我国著作权法中所规定的建筑作品仅指建筑物本身。为了行文的方便,本文参考采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对于建筑作品的范围的界定,即广义的建筑作品包括建筑物本身、建筑设计图纸及其说明(包括其电子形式)和建筑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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