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出口退税资格的认定---深圳外贸退税企业
一、外贸出口企业应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或签订份委托出口协议之日起30日内,到深圳市国税局退税分局综 合管理科登记证明岗领取并填写《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见税务总局2012年第24号公告附件)、《退税资料收文本》,注明需要企业法定代 表人签名的请企业法人亲笔签名或签章,所有资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其中《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需生成电子表格对应电子数据。填写好上述资料后, 携带以下资料及电子数据到深圳市国税局退税分局综合管理科登记证明岗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1.签字、印章齐全的纸质《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及通过出口退(免)税申报系统生成的资格认定申请电子数据;
2.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附送资料的复印件必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字样并签章,下同);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注:外贸企业应向深圳市国税局退税分局。
二、其他单位应在发生出口货物劳务业务之前,填报《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提供银行开户许可证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三、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在出口退税资格认定之前发生的出口货物劳务,在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后,可以在规定的退(免)税申报期内按规定申报增值税退(免)税或免税,以及消费税退(免)税或免税。
四、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的内容发生变更的,须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填报《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变更申请表》,提供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五、需要注销税务登记的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应填报《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注销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注销出口退(免)税资格,然后再按规定税务登记的注销。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在申请注销认定前,应先结清出口退(免)税款。注销认定后,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不得再申报出口退(免)税。
六、退(免)税认定登记后需做的事项
1、凡在退税处新办退(免)税认定的外贸企业,在取得张增值税进项发*票(国内购进用于出口)并认证通过后,带上张发*票抵扣联、打印出来的认证清单或认证通知书、退税资料收文本,在退税处综合管理科退(免)税认定窗口,认证信息登记。(该信息登记只需一次,如果不来认证信息登记就无法交单审核。)
2、根据《深圳市货物和劳务税收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外贸企业应在减免税项目行为即出口业务发生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填报《货物和劳务减免税备案表》。 主管税务机关文书受理岗受理审阅纳税人填报的表格是否符合要求,有关资料是否齐全。在确认《备案表》填写完整、附报资料齐全后,进行文书登记,制发《税务 文书领取通知单》。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科室对纳税人报送的资料进行审核后报科长终审。纳税人凭《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到文书受理岗领取备案结果即《货物和劳 务减免税登记备案通知书》,企业即可按规定的项目和生效时间自行申报享受货物和劳务税收优惠。外贸企业税收优惠期限从批准日起,备案有效期为当年。对于下 一年度的税收优惠的备案,企业应当在享受优惠期满前一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填报《备案表》,并附送有关资料。
3、外贸企业退(免)税认定后,需要申报退税和开具各类证明的,请登陆深圳国税网站下载新的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具体操作流程以退税处新公告为准。
注意:1、登记发*票(退税分局);2、发*票认证、免税优惠备案(征收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