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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提高物业管理行理从业人员岗位、物业管理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
业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促进从业人员掌握相应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能,以满足行业发展和广大业主对物业管理服务的需求,提升物业管理整体服务水平,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以及建人教专[1998]244号文件要求,“持证者必须接受规定的继续教育,由培训机构负责做好继续教育记录”,“每三年进行一次”,全国城建培训中心继续举办“全国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岗位、物业管理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培训对象
物业管理公司的正、副经理,经理助理和三总师及相关从业人员;各机关、企事业单位房屋管理和后勤部门负责同志及有关工作人员。
2、培训内容
物业管理基本制度与政策、物业管理实务、物业管理经营管理、物业管理综合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