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职业名称:保育员
1.2职业定义
在托幼园所、社会福利机构及其他保育机构中,辅助教师负责婴幼儿保健、养育和协助教师对婴幼儿进行教育的人员。
1.3职业等级
本职业共设三个等级,分别为:初级(职业资格五级)、中级(职业资格四级)、(职业资格三级),(三级)是别。
1.4职业环境:室内、外
1.5职业能力特征
身体素质好,无传染性疾病,有一定的语言表达和组织能力。
1.6基本文化程度:初中毕业
1.7培训要求
1.7.1培训期限
职业学校教育,根据其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确定。
1.7.2培训教师
培训初级保育员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中、保育员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职业资格证书3年以上或相关专业专业技术职 务任职资格。
1.7.3培训场地设备
采光、照明良好的标准教室及幼儿园。
1.8鉴定要求
1.8.1适用对象
从事或准备从事本职业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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