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食品分类体系主要有食品生产许可食品分类体系、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分类体系、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中食品分类体系等,以下为大家详细介绍:
1、《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将食品分为32大类,并具体规定了亚类及其所属的品种明细。《食品生产许可证》中“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是按照《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填写。该目录适用于食品生产许可。
2、GB 2760-2014《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标准中的食品分类采用分级系统,将食品分为16大类。食品分类系统用于界定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只适用于对该标准的使用。其中如某一食品添加剂应用于一个食品类别时,就允许其应用于该食品类别包含的所有上下级食品(除非另有规定),反之下级食品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不能被认为可应用于其上级食品,所以在查找一个食品类别中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不能被认为可应用于其上级食品,在查找一个食品类别中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时,特别需要注意食品类别的上下级关系。
3、GB 2761-2017《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中真菌素限量》的附录A.1食品类别(名称)说明,涉及10大类食品,每大类下分为若干亚类,依次分为次亚类、小类等。食品类别(名称)说明用于界定真菌素限量的适用范围,仅适用于该标准。当某种真菌素限量应用于某一食品类别(名称)时,则该食品类别(名称)内的所有类别食品均适用,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4、GB 2762-2017《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的附录A食品类别(名称)说明,涉及22大类食品,每大类下分为若干亚类,依次分为次亚类、小类等。食品类别(名称)说明(附录A)用于界定污染物限量的适用范围,仅适用于本标准。当某种污染物限量应用于某一食品类别(名称)时,则该食品类别(名称)内的所有类别食品均适用,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5、GB 2763-2021《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中农药大残留限量》的附录A(规范性附录)食品类别及测定部位,将食品按照原料来源不同分为11大类。食品类别及测定部位(附录A)用于界定农药大残留限量应用范围,仅适用对该标准的使用。如农药的大残留限量应用于某一食品类别时,在该食品类别下的所有食品均适用,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6、GB 14880-2012《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的附录D食品类别(名称)说明,将食品分为16大类。D食品类别(名称)说明用于界定营养强化剂的使用范围,只适用于本标准,如允许某一营养强化剂应用于某一食品类别(名称)时,则允许其应用于该类别下的所有类别食品,另有规定的除外。
7、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中食品分类系统,在依据基础标准(GB 2760、GB 2761、GB 2762、GB 2763、GB 29921、GB 31650 等)判定时,食品分类按基础标准的食品分类体系判断。各类食品细则中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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