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熟悉相应特殊工种作业的知识及防范各种意外事故的技能。要求从业人员持上岗,即由生产管理总局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方可上岗。 特种作业操作由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式样、标准及编号。 特种作业人员的技术培训、考核、、复审工作实行统一监管、分级实施、教考分离的原则。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从业所在地考核发机关的监督管理。 特种作业操作有效期为6年,3年一复审,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 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所持件为特种作业操作。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后,方可上岗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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