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法》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
(2)应当使用具有特种设备相应制造资格厂家生产且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
(3)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4)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5)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
(6)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检查,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7)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应当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注销;
(8)特种设备发生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9)应当制定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