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乐的题材与体裁--器乐体裁(奏鸣曲)
奏鸣曲
简单地讲,奏鸣曲就是由好几段音乐构成的乐曲。一般是由一件(或少 数几件)乐器演奏,只用钢琴伴奏。zui常见的是小提琴奏鸣曲和钢琴奏鸣曲。 当然,钢琴奏鸣曲就无需伴奏了。奏鸣曲(sonata)一词来自意大利语,本 意是演奏乐器,没有体裁方面的含义。今天说的奏鸣曲是指在十八世纪形成 的一种形式,有着严密的组织规则。它一般由四段组成:第 一段用奏鸣曲式, 快板;第二段用三段式,慢板;第三段为小步舞曲或诙谐曲;第四段用奏鸣 曲式或回旋曲式,快板。其中的每一段又称作一个乐章,各乐章之间在速度、 情绪、主题、调性等方面形成对比,用不同的方式发展音乐材料,使得作品 的整体结构丰满而又富于变化。这种形式形成于维也纳古典乐派时期,因此 被称作“古典奏鸣曲”;海顿、莫差特、贝多芬的作品是古典奏鸣曲的典范, 但他们的作品通常是分为三个乐章的。
在古典奏鸣曲形成之前的巴罗克时 期,曾经有过另一种样子的奏鸣曲,被称作“巴罗克奏鸣曲”,它同古典奏 鸣曲的区别在于:
(1)结构比较松散,对比因素较少;
(2)分为庄重的严 肃的“教堂奏鸣曲”和由舞曲组成的“室内奏鸣曲”两类,前者各乐章的速 度为慢—快—慢—快,后者比较自由,视具体的舞曲而定。巴罗克奏鸣曲是 古典奏鸣曲的前身,维瓦尔迪、亨德尔、巴赫等人的作品即属这个范围。
自古典奏鸣曲形成以后,许多作曲家用这种体裁写作,并且产生了固定 的概念,归纳起来,奏鸣曲的特点是:
(1)由数个乐章组成;
(2)在各乐 章之间尽可能地使用多种对比手段;
(3)一般是一件乐器的独奏,但有时也 用四五件乐器的小型室内乐队;
(4)通常是无标题的“纯音乐”;
(5)各 乐章有惯用的特定曲式。这些特点被称作“奏鸣曲原则”,它对后世的作曲 家有非常大的影响,在许多大型作品的结构中都可以看到奏鸣曲原则在起作 用。 还有一种“小奏鸣曲”。这种形式比奏鸣曲轻便、灵活。一般是二三个 乐章,有时甚至将奏鸣曲原则压缩到一个乐章之内(例如贝多芬的钢琴奏鸣 曲,作品111)。演奏技术往往也比较简单,便于教学和自娱。
申请免费试听
只要一个电话
我们为您免费回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