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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锡山东亭会计上岗证培训

41 2016-11-16 09:24:57

学习笔记

《财经法规》知识点:会计工作交接

2.移交手续前的准备工作

(1)对“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2)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结出余额,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

(3)整理好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和遗留问题要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4)编制移交清册。

(5)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还应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问题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介绍清楚。

3.移交点收——接管人员应认真按照移交清册逐项点收。

(1)现金要根据会计账簿记录余额进行当面点交,不得短缺。如有不一致或“白条抵库”现象,“移交人员”应在规定期限内负责查清处理。

(2)有价证券的数量要与会计账簿记录一致。有价证券面额与发行价不一致时,按照“会计账簿余额”交接。

(3)所有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必须查明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加以说明,由“移交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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