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德安信会计培训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何时申报扣除?

79 2020-06-19 09:02:34

学习笔记

根据《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四条规定:“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根据《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5号)规定:“一、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三、本公告规定适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三条有关资产损失证据资料、会计核算资料、纳税资料等相关资料报送的内容同时废止。


文中图片素材来源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来源:厦门德安信会计培训
相关标签: 财会金融培训 厦门财会金融培训

申请免费试听

只要一个电话

我们为您免费回电

立即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