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在医学美容科注册的医务人员和相关的二级诊疗科目具有医师资格。从事医学美容护理的,应当具有护士资格,经护士注册机关登记,具有2年以上护理经验,或者从事医学美容临床护理工作6个月以上,具有护理专业培训或研究资格。
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主诊医生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执业医师登记机关登记;
有从事相关临床学科的经验;
负责实施美容外科项目的,必须有6年以上从事美容外科和整形外科等专业临床经验;
负责实施美容牙科项目的,应具有5年以上美容牙科或口腔科专业临床经验;
负责美容中医科和美容皮肤科项目的实施,应分别有3年以上从事中医专业和皮肤病专业临床经验;
接受医疗美容专业训练、研修合格或从事医疗美容临床工作1年以上;
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