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起,即将实施的新《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设置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从一般理解的角度来看,该法律条款表达的含义是:生产经营单位既可以设置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也可以不设置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
假如企业既可以设置、也可以不设置的话,那新《安全生产法》根本就没必要设立这条规定。
其真实想表达的含义是: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必须由主要负责人直接分管,如主要负责人未直接分管的,可以设置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协助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为什么这样规定?
一是要让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成为生产经营单位的机构,真正从事前预防、事中监督、事后应急等维度发力;
二是要让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成为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的直接人,具备性、专业性,真正达到安全生产管理的效果;
三是如果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不是主要负责人直接分管或者设置专职分管负责人,其他分管负责人必然会在经营决策、支持力度、专业程度上有所折扣,导致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性、效率都大大降低,起不到真正预防事故的效果;
四是要保持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独立性、客观性,真正把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管理做深、做专;
五是让安全管理从业人员真正在企业有坚实的后盾和归属感,敢想敢干敢管。
山东:确保年底前安全总监做到应配尽配、配齐配强
不止山东,实际上,部分省市、部分领域已经实行企业安全总监制,比如北京、江苏、湖北、深圳等地,安全总监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是当前重点行业领域所需。设置安全总监,在生产经营单位经营管理层落实一名精通安全生产业务、具备丰富安全管理经验的人员担任安全总监。
安全总监的设立,意味着专人专职,专职代表“一把手”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能,管理安全生产工作,并直接对主要负责人负责,能够有效地提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生产经营单位中的地位和作用,优化安全管理人员履职环境,推进生产安全管理的改革与发展。
这是确保新《安全生产法》条款落地的有效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