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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会计继续教育培训

544 2015-01-13 09:19:48

学习笔记

各县(市)区财政局、市各主管部门、控股公司及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不断提高会计人员的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水 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2012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活动。为做 好本次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2012年6月30日之前所有持有我市财政部门核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含不在会计岗位的持证人员),包括中央及省属和外地驻盐单位的各类会计人员。

二、培训内容

2012年培训内容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讲求实效,学以致用的原则,结合各行业、各单位特点,有针对性地选择培训内容。2012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主要内容包括:

(一)一般企业类会计人员

会计法、小企业会计准则讲解、小金库的专项治理、常见票据的使用及其风险识别、企业财务报告条例、财务报告与会计档案、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及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等。

 (二)金融企业类会计人员

会计法、小企业会计准则讲解、企业会计准则讲解、小金库的专项治理等。

(三)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人员

会计法、小金库的专项治理、政府预算管理、医院会计制度(医院)、关于当前的财政形势与工作、财政预算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等。

(四)农村基层类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实务操作指南、充分发挥乡镇财政监督职能、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讲解及案例分析等。

三、培训形式

2012年度我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将主要采取网上远程教育和集中面授相结合的形式。今年会计人员参加了六五普法学习考试,面授和网络学习时间达到16小时,便可参加考试。

(1)市直

市直(含开发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以面授为主,到市财政局确定的培训机构报名学习考试。

各县(市)区财政局、市各主管部门、控股公司及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不断提高会计人员的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水 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2012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活动。为做 好本次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2012年6月30日之前所有持有我市财政部门核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含不在会计岗位的持证人员),包括中央及省属和外地驻盐单位的各类会计人员。

二、培训内容

2012年培训内容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讲求实效,学以致用的原则,结合各行业、各单位特点,有针对性地选择培训内容。2012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主要内容包括:

(一)一般企业类会计人员

会计法、小企业会计准则讲解、小金库的专项治理、常见票据的使用及其风险识别、企业财务报告条例、财务报告与会计档案、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及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等。 

 (二)金融企业类会计人员

会计法、小企业会计准则讲解、企业会计准则讲解、小金库的专项治理等。

(三)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人员

会计法、小金库的专项治理、政府预算管理、医院会计制度(医院)、关于当前的财政形势与工作、财政预算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等。

(四)农村基层类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实务操作指南、充分发挥乡镇财政监督职能、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讲解及案例分析等。

三、培训形式

2012年度我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将主要采取网上远程教育和集中面授相结合的形式。今年会计人员参加了六五普法学习考试,面授和网络学习时间达到16小时,便可参加考试。

(1)市直

市直(含开发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以面授为主,到市财政局确定的培训机构报名学习考试。

四、信息公布和信息登记

收费标准:按物价局核定的每人80元,参加课程式教育的学习资料按实收取。

各培训机构将经有权部门审批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培训内容、师资、培训场所及联系方式等信息资料在所属财政部门的网站上进行公布。各培训机构应提前一星期将具体培训时间、地点、内容、师资、学员名单和考核试卷等资料提交所属的财政部门。持证人员完成面授培训学习,经考试合格的,由所属财政部门继续教育事项登记签章备案。参加网络学习的,可不用到财政部门登记,由财政部门自行在江苏省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中记载。

五、培训时间和考试

2012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自2012年10月 10日始至2013年1月31日结束。参加集中面授的持证人员必须按期报名进行培训,学完规定课时并要考试合格;参加网上远程教育学习的持证人员也必须在 三个月内完成学习任务,三个月内的网上学习时间不限,可反复多次学习。学满16个学时后方可参加网上考试,不合格者可补考两次。

六、组织管理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的原则。盐城市财政局负责全市范围内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各县(市、区)财政部门按属地原则,负责本辖区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七、有关要求:

1、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该项工作的组织和领导,认真组织好本地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要加大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加强对继续教育网络培训工作的宣传,为会计人员及时迅速了解信息提供方便。各县(市、区)财政局要将本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计划和培训工作实施情况及时报市局会计处备案,此项工作将作为会计管理工作年度考核内容之一。

2、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应当通过教育、考核、使用相结合的原则,督促本单位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增强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意识。通过接受继续教育,不断优化会计人员的知识结构,努力提位胜任能力。

3、持证人员完成年度继续教育培训学习,经考试合格的,各县(市、区)财政局应根据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将继续教育培训内容、课时登记在江苏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信息系统中,并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相应栏作有效记载。

4、各地财政部门应督促和引导会计从业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继续教育的,市财政局将采取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不得会计证的变更及上一级会计专业技术职称考评。当年因客观原因未能参加本年度继续教育学习的,可在第二年申请补学以前年度继续教育内容,并参加相关考试。补学采取网上继续教育方式。

  5、要切实加强对继续教育培训承办单位的管理和监督,各继续教育培训机构要严格遵守和执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自觉接受主管财政部门管理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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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苏州上元相城校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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