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共同负责,具体考务工作由省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实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执业资格考试与注册中心参与。
考试报名工作由各设区市人事考试机构同住房城乡建设业务部门共同负责,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部门负责报考资格的初审工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终审工作。
二、考试科目及管理模式
考试共设3个科目,其中《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和《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2个科目试题为客观题,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上作答;《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设置建筑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矿业工程和机电工程等6个专业,试题由主观题和客观题组成,客观题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上作答,主观题用墨水笔在答题纸(专用答题卡)上作答。
考试日期 | 考试时间 | 考试科目 |
5月20日 | 9:00-12:00 | 建设工程施工管理 |
14:00-16:00 |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
5月21日 | 9:00-12:00 | 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 |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全部3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应试科目,方可取得执业资格证书。
已取得某一专业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的另一专业报名参加考试,即参加1个科目考试(为增报专业)的人员必须在1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可获得成绩合格证明。参加1个科目考试(为增报专业)的报考人员须提供资格证书等有关材料方能报考。各地在组织报名时要严格审查报考人员资格条件。
三、报考条件
(一)凡遵守法律、法规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报名参加二级建造师全部科目考试:
1.具备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中专及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年;
2.具备其他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5年;
3.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5年。
(二)原“二级建造师相应专业考试”(即增项考试)不再单独列项考试,并入二级建造师资格考试,设置为“增报专业”,请报考人员在选择专业时注意区分。报考人员须已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方可报考,成绩当年有效。
(三)报考条件中的专业要求,本科学历应按照专业对照表所列专业来确定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专业,其他学历者报考所学专业应与本科学历专业对照表所列专业相
(四)有关工作年限的要求是指报名人员取得学历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的总和,按满周年计算,其截止日期为2017年12月31日。
四、报名时间
(一)2017年度二级建造师资格考试实行全省统一网上报名,全省统一网上报名:(http://60.208.22.51:8011/pis/),请各地在当地报名做好全省统一报名服务平台的链接工作。
(二)我省2017年度二级建造师资格考试网上报名时间统一定于2月10日-23日,考试时间为5月20、21日,报考人员网上缴费截止时间为3月1日。本次考试报名采取先审核后缴费的组织方式,请各地合理安排现场资格审核时间,为资格审核通过人员留有一定的缴费时间。
(三)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局及省直报名点(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执业资格考试与注册中心)要积极做好本地区考试宣传、报名资格初审等各项考务组织工作。要将报名方式、等及时对外公布,切实做好报考人员的咨询服务工作,使报考人员有针对性地报名参加考试。
(四)全省统一报名系统档案库仅包含成绩有效期内报考人员档案信息,凡在网报档案库中存在档案信息的为老考生,网报档案库中不存在档案信息的,一律按新考生处理。2017年度二级建造师资格考试网报系统档案库包含2016年报考人员档案信息。
(五)新报名参加此项考试的报考人员以及报考1个科目考试(为增报专业)的人员,须在报名上如实填写各项报名信息,并按规定将有关报考材料送指 定地点接受资格审查。
1.资格审查手续时,次报考人员需提供以下材料:
(1)相应的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网上下载打印的2017年度报名表(加盖所在单位公章)。
2.已取得某一专业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报考1个科目考试(为增报专业)人员需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网上下载打印的2017年度报名表(加盖所在单位公章);
(3)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及复印件。
新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应对照报考条件认真检查报考资格,如网上支付成功后,在审查中被查出不具备报考条件而被取消报考资格者,所支付报名费用将不再退回。
(六)对于2016年参加过考试的报考人员,1个科目考试(为增报专业)人员除外,报名时只需按要求填写相应报考信息,网上支付成功后即完成报名,不再提交材料进行资格审查。
(七)对新报考人员的报名材料,各设区市和省直报名点都应认真审核原件,对按要求提供的复印件,审核人必须在确认审核无误后签名并加盖审核印章。凡未按要求签名和加盖审核印章的相关材料,一律视为无效材料。
(八)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局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进行资格初审后,应于2017年3月6日前将报名信息、报名汇总名册(附件3)及新报考人员相关证明材料等按报考分类报送省人事考试中心。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厅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报名资格进行终审。
(九)5月11日起,报考人员可登陆相应报名下载打印准考证。
六、收费事宜
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核定我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复函》(苏价费函〔2005〕232号、苏财综〔2005〕94号)精神,2017年度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2科按每人每科60元标准收取考务费,《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按每人120元标准收取考务费,报名费按每人10元收取。
二级建造师成绩管理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滚动管理,参加全部3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必须在当年通过应试科目。考试合格者颁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一格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二级建造师相应专业考试”成绩实行非滚动管理,参加考试的人员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考试合格后核发相应专业合格证明。该证明作为注册时增加执业专业类别的依据。
二级建造师考试成绩一般在考试结束2~3个月后陆续公布
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
(一)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经过注册登记,方可以建造师名义执业。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 权的机构为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注册管理机构。
(二)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注册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颁发辖区内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并报建设部或其授 权的注册管理机构备案。
(三)申请注册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
2、无犯罪记录;
3、身体健康,能坚持在建造师岗位上工作;
4、经所在单位考核合格。
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
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一般为3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持证者应到原注册管理机构再次注册手续。在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单位者,应当及时变更手续。再次注册者,还须提供接受继续教育的证明。
培训学费:
班次 | 科目 | 面授费用 | 网络费用 | 课程模块 | 授课目的 | 特别说明 |
精讲班 | 单科公共课 | 700元 | 400元 | 精讲班 | 主要以考试大纲为基础,历年做铺垫,区分考试的考点和非考点,掌握考试内容,清楚命 题方向,主要适用于0基础学员 | 赠送现场视频班 赠送历年 赠送内部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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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科实务课 | 1200元 | 500元 |
全科 | 1880元 | 1200元 |
冲刺班 | 单科公共课 | 800元 | 500元 | 冲刺班 | 冲刺班给考生明确重点、难点浓缩考试范围 | 赠送现场视频班 赠送历年 赠送内部资料 |
单科实务课 | 900元 | 600元 |
全科 | 1980元 | 1500元 |
强化班 | 单科公共课 | 900元 | 700元 | 冲刺班 习题班 班 | 冲刺班给考生明确重点、难点浓缩考试范围,通过习题班达到知识点记忆与理解的目的;考前一周绝 题,直接命中考试范围 | 赠送网络课堂 赠送历年 赠送内部资料 赠送班高含金量资料 |
单科实务课 | 1200元 | 900元 |
全科 | 2880元 | 2280元 |
全程班 | 单科公共课 | 1000元 | 800元 | 精讲班 冲刺班 习题班 班 | 精讲班掌握考试内容,冲刺班给考生明确重点、难点浓缩考试范围,通过习题班达到知识点记忆与理解的目的;考前一周绝 题,直接命中考试范围 | 包含所有班次赠送内容,课程当年有效 |
单科实务课 | 1400元 | 1000元 |
全科 | 3280元 | 2680元 |
飞鹰班 | 单科公共课 | 1300元 | 1000元 | 精讲班 冲刺班 习题班 班 | 精讲班掌握考试内容,冲刺班给考生明确重点、难点浓缩考试范围,通过习题班达到知识点记忆与理解的目的;考前一周绝 题,直接命中考试范围 | 包含所有班次赠送内容,考试未通过科目,享受第二年免费重修待遇 |
单科实务课 | 1600元 | 1300元 |
全科 | 3980元 | 3180元 |
双证班 | 飞鹰班+大专/中专证书 | 参照总部价格,可根据当地情况再做调整,具体价格面议 | 精讲班 冲刺班 习题班 班 | 精讲班掌握考试内容,冲刺班给考生明确重点、难点浓缩考试范围,通过习题班达到知识点记忆与理解的目的;考前一周绝 题,直接命中考试范围 | 包含所有班次赠送内容,考试未通过科目,享受第二年免费重修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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