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教师资格证书为持证人具备认定的教师资格的法定凭证。教师资格证书由统一印制。《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是教师资格认定的法定文本,由省教育厅按规定样式,统一印制。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应按统一规定做好教师资格证书发放工作。
(1)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其《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应加盖相应认定机构公章,一份存入本人的人事档案,其余材料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归档保存。
(2)填写教师资格证书要字迹工整、文字规范。教师资格证书上所贴照片应为持证人近期二寸免冠照片,照片上加盖认定机构钢印。
(3)为防止伪造、便于对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进行统计和查询,《教师资格证书》要按规定的编号填写,其编号必须与《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上的编号一致。各地要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强对教师资格证书的管理。
《教师资格证书》的编号共17位。格式和含义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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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 省 认定单位 类型 性别 序号
年度代码:指认定教师资格年度编号,如2001年度代码为“2001”。
省代码:指发证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编号,采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中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标准。江苏省的代码为“32”。
认定单位代码:指本省具有教师资格认定权的单位(包括省、市、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的代码,由省教育厅统一编排(见附件一)。
类型代码:指教师资格种类编号。
“1”代表幼儿园教师资格;
“2”代表小学教师资格;
“3”代表初级中学教师资格;
“4”代表中学教师资格;
“5”代表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
“6”代表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7”代表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性别代码:指持证人的性别代码。
“0”代表男性;
“1”代表女性。
序号代码:指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对教师资格证书的顺序编号,认定年度发生变化后,应重新开始编号。
2.教师资格证书遗失者,应在媒体上刊登遗失启事声明作废后,由本人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教师资格证书损毁影响使用的,由本人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原发证机关应当在换发的同时收回损毁的教师资格证书。
3.按照《教师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丧失教师资格者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丧失教师资格者,由其工作单位或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教师资格认定权限会同原发证机关注销手续,收缴证书,并书面通知其人事档案管理单位,归档备案。原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还应在计算机数据库中做相应的记录。
4.按照《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⑴弄虚作,骗取教师资格的;⑵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被撤销教师资格者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教师资格撤销手续应由当事人所在单位书面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教师资格认定权限由原发证机关批准予以撤销教师资格,批准撤销的文件存入当事人人事档案,并收缴证书,归档备案。当事人5年后再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时,需提供相关证明。
5.对使用资格证书的,一经查实,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没收证书,并按弄虚作、骗取教师资格处理,5年内不得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对变造、教师资格证书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