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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份销售的货物,没有做未开票收入

311 2018-05-23 15:02:54

学习笔记

涉税疑问

我公司4月份销售的货物,没有做未开票收入,5月份开具17%的发票是否可以?有何税务风险?

回复

5月1日后开具货物销售发票的时候增值税率到底是17%还是16%?

基本原则就是看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凡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5月1日之前的,一律适用原来17%、11%的税率纳税,按照原税率开具发票;

2、相反,凡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5月1日之后的,则适用调整后的16%、10%的新税率纳税,按照新税率开具发票。

因此:

你公司4月份销售的货物,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在4月份,若是4月份没有开具发票,应当做未开票收入,在5月15日之前申报缴纳增值税。否则属于延迟纳税,需要按照规定缴纳税收滞纳金。

政策参考

(1)《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8号)  

18号公告第九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提醒大家,此规定的含义是:

纳税义务发生在5月1日之前的应税行为,已经申报纳税但尚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仍可以按照原17%、11%税率补开发票。

(2)对于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你公司未按期申报缴纳的税,应从滞纳之日开始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至税款缴纳之日止。

(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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