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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国资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监管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实施意见

92 2021-12-17 10:03:02

学习笔记

为加强企业总法律顾问队伍建设,充分发挥总法律顾问在推进企业改革发展、风险防范化解、合规管理体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6号)、《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桂办发〔2017〕3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深化我区监管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党中央依法治国战略部署,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国资国企改革发展中心任务,坚持依法治理、依法经营、依法监管共同推进,坚持法治体系、法治能力、法治文化一体建设,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为基础,以企业总法律顾问队伍建设为核心,以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建设和合规管理体系建设为重点,不断提升监管企业依法治理能力,为国有企业做强做优做大提供有力的法治支撑和保-障作用。

(二)基本原则。坚持覆盖、突出重点。在监管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设置专职总法律顾问,配备法律事务工作人员,有效发挥总法律顾问的法律审核把关作用。坚持风险导向、促进合规。以风险管理为导向,合规管理为重点,把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从事后补救向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为主转变,有效防范企业法律风险、促进合规管理水平。坚持权责明确、强化协同。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总法律顾问、法律事务机构等在落实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中的责任,有效整合各方面力量,形成上下联动、协同推进的工作格局。

(三)主要目标。力争通过三年(2021-2023)的努力,建立起与国资监管体制改革相协调、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打造企业防范化解风险的安全屏障和健康发展的坚强后盾。

到2021年底,监管企业落实总法律顾问制度,落实总法律顾问由董事会聘任的相关规定,实现总法律顾问设置率和在岗率达到,专职化率达到60%。设立独立的法律事务机构、配备符合要求的专职法务工作人员,确保资产总额超百亿的监管企业配置专职法务人员4名以上。

到2022年底,不再设置兼-职总法律顾问,实现监管企业总法律顾问专职化率和在岗率达到;将工作要求向重要子企业延伸,实现重要子企业总法律顾问设置率和在岗率达到,专职化率达到50%;打造高素质的法律合规人才队伍,实现资产总额超500亿的监管企业配置专职法务人员6名以上,原则上各企业全系统法务人员占全体员工比例应达到3‰。

到2023年底,实现重要子企业总法律顾问设置率和在岗率达到,专职化率达到65%;监管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建成责权清晰、约束有效的领导责任体系、依法治理体系、规章制度体系、合规管理体系、工作组织体系;企业法治工作引领支撑能力、风险管控能力、法治工作能力、主动维权能力和信息化管理能力持续提升,全部监管企业法治工作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二、主要任务

(四)明确总法律顾问岗位定位。监管企业总法律顾问作为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管理人员,是企业法治工作的具体负责人,由董事会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解聘。总法律顾问直接向董事长汇报工作,对董事会负责,承担涉法事务履职责任;接受自治区国资委的业务指导,向自治区国资委报告企业涉法风险防范情况。

重要子企业总法律顾问按照本企业领导人员副职进行管理,总法律顾问为中共党员的原则上进入本企业党委会。在设立董事会的全资子公司任职的,可以进入公司董事会;在控股子公司任职的,可以进入公司董事会。

监管企业下属法律风险易发频发或主要承担清收清欠工作的非重要子企业,应按照重要子企业要求设置企业总法律顾问;其他非重要子企业,可以参照重要子企业要求设置企业总法律顾问。

(五)规范总法律顾问岗位职责。监管企业总法律顾问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和合规管理工作,统一协调处理企业经营管理中的法律事务,参与重大经营决策,具体分管企业法律事务机构。主要职责:参与企业章程、董事会运行规则的制定;对企业规章制度、重要决策、经济合同进行审核把关;参与企业分立、合并、破产、解散、投融资、担保、租赁、产权转让、招投标及改制、重组、公司上市等重大经济活动,处理有关法律事务;组织开展合规管理、法律风险管理、知识产权管理、外聘律师管理、法治宣传教育培训、法律咨询;组织处理诉讼、仲裁、行政复议案件;对企业及下属单位违法违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监督或协助有关部门予以整改;指导下属单位的法律事务工作,对下属单位的法律事务负责人的任免提出建议;其他应当由企业总法律顾问履行的职责。监管企业应将总法律顾问职责纳入公司章程具体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章程按照有关规定)。

监管企业重要子企业总法律顾问岗位职责由企业根据工作实际自行确定。

(六)强化总法律顾问任职管理。监管企业应按要求配置专职总法律顾问,并报自治区国资委备案。备案材料包括任职文件、《干部任免审批表》、相关执业资格证明材料。监管企业专职总法律顾问原则上不得兼任部门领导职务(法律合规或风险控制部门除外)和子(分)公司领导职务(董事、监事除外)。

(七)明确总法律顾问任职资格条件。监管企业总法律顾问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执行党和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秉公尽责,严守法纪。

3.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法律职业资格、律师资格。

4.具有较强的决策判断能力、经营管理能力、沟通协调能力、监督控制能力、处理复杂或者疑难法律事务和突发事件能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操守和个人信用记录。

5.具有累计8年以上法律事务工作经历或者与企业经营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业务相关的经历,熟悉并实际从事法律事务相关工作。

6.担任监管企业或同层次企业法律事务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包括正职和主持工作的副职)3年以上,或在下属企业总法律顾问(或法律事务工作分管负责人)工作累计5年以上。

7.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认为需要具备的其它条件。监管企业重要子企业总法律顾问任职资格条件由监管企业根据工作实际自行确定。

监管企业和重要子企业总法律顾问拟任人员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管理人员情形或者受到相关禁入限制处理措施的,不得担任企业总法律顾问。

(八)保-障总法律顾问充分履职。落实监管企业总法律顾问列席党委、董事会,参加经理办公会(或经营班子会)和其他重大专题会议,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的制度,充分发挥总法律顾问作用。党委、董事会、经理办公会(或经营班子会)讨论、决定企业经营管理重大事项前,应当听取总法律顾问的法律意见;起草企业章程、董事会运行规则等,应当有总法律顾问参加,或者听取其法律意见;决策企业重大涉法事件,应当由总经理和总法律顾问联审联签。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听取总法律顾问的法律意见而未听取的事项,或者总法律顾问认为不合法不合规的事项,不得提交讨论、作出决定。违反上述规定或董事会、经理办公会(或经营班子会)不予采纳总法律顾问意见的,总法律顾问应当向自治区国资委报告。

监管企业报请自治区国资委审批事项涉及法律问题的,应当按自治区国资委的要求出具经总法律顾问审核签字的法律意见书或法律尽职调查报告。

(九)加强总法律顾问履职考核。自治区国资委建立监管企业总法律顾问年度和任期履职评议制度,重点围绕总法律顾问职责落实等情况进行评议评价,作为企业对总法律顾问年度和任期业绩考核、任期综合考核、奖惩、任免(续聘、解聘)的重要依据。对工作业绩突出、挽回经济损失成效显著的总法律顾问,自治区国资委给予表彰;对怠于履行或不能正确履行岗位职责、造成企业发生重大国有资产损失的,自治区国资委向企业发出调岗或解聘的建议。

企业应建立健全符合总法律顾问工作特点的年度和任期考核办法,并明确总法律顾问的奖惩措施、解聘退出条件以及薪酬分配方案。其中,监管企业专职总法律顾问薪酬可参照监管企业副职负责人薪酬水平执行,所需支出计入企业工资总额并纳入工资总额基数。

(十)完善法律事务工作体系。监管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要设置独立的法律事务机构,配备与经营规模和市场地位相匹配的专职法务人员队伍,明确法律事务机构和法务人员处理企业法律事务的权限、工作内容及程序,建立健全以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为主、事后补救为辅的法律风险防范制度体系。

建立监管企业内部法律事务工作垂直监督管理体系,由监管企业向重要子企业委派总法律顾问或法务人员,落实监管企业总法律顾问对下属单位总法律顾问和法务人员的提名建议权、考核奖惩和免职权。

(十一)加强法律顾问人才队伍建设。积极拓宽法务人员晋升通道,选拔一批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协调能力强的骨干法律人才进入外部董事人才库并担任监管企业外部董事;在市场化国际化程度高、法律需求大、以金融为主业的监管企业选拔法律专业人才进入领导班子,不断优化管理层知识结构。支持已设置公司律师办公室的国有企业建立符合本企业实际的公司律师职称制度,为法务人员履职提供充分保-障。

三、保-障措施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监管企业主要负责人作为推进法治建设的责任人,要把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纳入全局工作统筹谋划,对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任务亲自督办。各监管企业要按照要求制定本企业建设总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细则,将深入推进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工作纳入目标责任制考核,并报自治区国资委备案。

(十三)强化监督检查。健全自治区国资委与企业总法律顾问定期沟通联系机制,将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推进落实情况列入依法治企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各级企业领导人员考核体系,作为选人用人和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并开展常态化监督检查。对未按要求设置总法律顾问、设立法律事务机构、配备法务人员、落实总法律顾问履职保-障的企业进行通报。

(十四)严格责任追究。落实问责制度,强化从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到各部门、各层级的责任追究,对应当听取总法律顾问的法律意见而未听取,应当交由总法律顾问进行法律审核而未落实,应当采纳总法律顾问法律意见而未采纳,造成企业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总法律顾问明知企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不警示、不制止,依法依规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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